婚姻法、收养法实施以来,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今天,让我们跟着延长县人民法院张家滩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李强,一起学习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亮点知识。
李强法官
01
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关互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官解读:家庭文明建设实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篇价值观的法律条文体现,家庭成员应弘扬互尊互爱,敬老爱幼,平等友爱的家庭优良作风。作为丈夫或者妻子要主动承担家庭责任,为组建和谐的家庭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02
增加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界定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法官解读:该规定明确了亲属的界限范围。大家可以对照该条文看看自己的家庭成员有哪些吧。
03
对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官解读:以前的《婚姻法》是将重大疾病婚姻认定为无效婚姻,民法典此次将重大疾病婚姻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旨在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主权,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缔结婚姻自由的权利,国家对个人不作过多干涉。如一方隐瞒疾病,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期限不能延长、中断、中止。
04
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乙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官解读:该条规定实际是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互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互为担责的规定。夫妻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也发生法律效力,此次明确写进民法典中,大家应特别注意。
05
夫妻共同债务进一步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解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进一步确认了“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规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各位债权人,你们在向夫妻一方出借钱物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对方的借款能力呀!
06
新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解读:对家庭事务付出更多的一方离婚时可获补偿。现实中,在家照顾老人孩子的家庭妇女在离婚时,可以向对方请求给予补偿,法律是支持和认可你们的家务劳动付出的。
07
首设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官解读:此次设立离婚登记制度,目的是让离婚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给双方设置冷静期限,也是给双方反思时间。一部分离婚并非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有效手段,离婚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深刻反思双方在婚姻中的问题,才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有效方案。
08
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官解读: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婚内出轨这类未作明确列举的行为,无过错方将有权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供稿:李强
编辑:张鑫
审核:王娜
复审:房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