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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长县一原村干部侵吞村集体补助,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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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延长县农民实名反映: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罗家河村(原村长:刘杨)等,侵占、私吞村集体补助款、反映材料如下:

1.在任村长期间,刘杨、刘庆、刘杰、兄弟三人,在本村承揽打油井余口油井、身为一村之长,纠集其兄弟肆意殴打村民,近90%的村民被殴打过、这是否算村霸?

2.县扶贫办在本村实施的危房改造中,其中两户村民的危房改造补助款被刘杨侵占私吞,这是否构成犯罪?

3.因刘杨名下生态林面积余亩、侵占私吞村集体补助款被举报后,经县纪委查处、只是责令其退回私吞的8万块钱的补助款,开除党籍,并未追究其法律责任?

换言之:村干部在任职期间谁都可以侵占私吞、大不了被开除党籍、责令退回吗?当时只退了一部分,至今都未退完。县纪委对此查处、是在避重就轻吗?难道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吗?村民集体利益遭受损失、请县纪检两位予以重视并查清事实真相,还村民对政府的公信力!保护村民们的合法权益!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也要让基层干部不敢贪、不想腐、真正要彻身处地的为百姓办好事、谋幸福!更请延长县纪委三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延长县人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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