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36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乡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完成城乡居民参保万元,困难群众参保率%。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学生阶段的在校学生(含在校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在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享受政府全额缴费补贴的特困人员(五保户)、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享受政府部分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纳30元,政府资助的元由财政出资代缴;城乡低保人员,按照先缴后补、不缴不补的原则,先行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参保缴费情况发放每人30元补贴。
四、参保办法
为确保城乡居民参保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1、在农村居住的城乡居民(原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村委会(居委会)负责本村(居委会)居民参保信息登记和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标准化卫生室的村医协助村委开展登记和缴费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居民错误参保信息的比对纠正和同步录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居民参保工作的统计上报和参保资金汇总并上缴国库工作。
2、各乡(镇)、村(居委会)按照扶贫办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单独登记辖区内贫困人口参保信息,足额征缴居民医保费。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贴由财政部门依据扶贫办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按照每人元标准拨付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各乡(镇)提供的贫困人口参保缴费名单,按照先缴后补、不缴不补的原则,代交贫困人口参保政府补贴部分。确保辖区内应参保贫困人口%参保。
3、民政部门管理的特困人员(五保户)、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直接全额代缴至税务部门。低保、困境儿童由民政部门确定应参保人员名单,提供给县人社和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提供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单独登记参保信息和个人缴费征收,确保我县应参保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和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参保。
4、医院、医院、医院等三家医院负责城区常住居民参保信息登记和个人缴费征收,就近医院作为参保点,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医院医院。
五、职责分工
1、组织辖区内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本辖区内缴纳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单及相关缴费数据。将电子表格及纸质版传递给延津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并将征缴的保费交至延津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账户名称及账号见附件3)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定期检查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度周报制度,定期进行通报,确保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3、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工作,及时将参保登记的人员信息推送到同级税务机关,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资金配套工作。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4、根据人社部门推送的参保登记信息组织城乡居民医保的征收工作。做好居民参保工作的统计上报和参保资金汇总上缴国库工作。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5、做好城乡居民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并落实好各级财政资金的配套工作。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6、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和困境儿童的人员信息,落实对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7、做好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身份认定,提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信息。落实对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县扶贫办
8、做好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将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六、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工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千家万户,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