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审计局对某镇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年至年7月,该镇下属两家单位违规使用自制收款收据收取摊位费、水电费、消防监控费、占道费、广告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2万元,分别存入两家单位出纳个人的7张储蓄卡,未及时上缴入账,最长延压7个月才上缴入账,这期间部分公款被挪用于个人投资理财、个人消费及出借他人使用,已形成公款侵占,涉嫌违法挪用资金。
市审计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该线索移送至市纪委监委进一步核实查处。目前纪委监委已将一名工作人员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工作人员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没收犯罪所得2.85万元。纪委监委还对涉事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