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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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什么想法赶紧提。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发改、网信、工信等部门起草了《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1.电子邮箱:tsjtzyc.第四十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拉载乘客过程中,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四十一条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保证车载设备在运营过程中运行良好。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车身颜色不得与巡游车相同或类似,不得擅自在车身、车内、车窗擅自悬挂、摆放、张贴和安装车辆标志、标识、广告、有色车膜和设备等,禁止擅自安装车辆配置灯以外的闪光、反光装置。
第四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依法合规用工的有关规定,提升网约车驾驶员权益保障水平,科学制定平台派单规则,规范定价行为,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降低过高的抽成比例,保障驾驶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和休息时间。
第四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挥调度;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行车,不得随意停车、掉头、抢道、超速行驶;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使用对讲机;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品,须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公安部门处理。
(二)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无效、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使用软件、设备等手段进行挑单、逃单、甩单、乱收费,特殊原因或乘客单方面原因,确需取消订单的,应按要求及时上报网约车平台公司。
(三)维护车载服务终端完好,保证行驶记录、服务评价等功能正常,不得破坏、改装;营运设备功能出现故障的,排除故障后方可营运。
(四)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网约车驾驶员与所驾驶的网约车车辆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得使用无关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在营运中搭载他人;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不得拒绝乘客使用电子支付;按乘客要求出具发票。
(六)不得驾驶网约车车辆巡游揽客、遮挡号牌或不悬挂号牌;在车站、机场、码头等旅客集散地,应按规定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服从管理人员调度,不得干扰巡游车正常经营。
第四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遇到乘客有下列行为的,可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按合同约定乘车,支付相关乘车费用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管制物品及腐蚀、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
(三)不爱护车内设施,影响车内外整洁的。
(四)有妨碍安全驾驶和营运秩序行为的。
(五)醉酒、精神疾病患者或儿童乘车没有陪同(监护)人员的。
(六)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畅通网络投诉渠道,安排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解决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矛盾争议。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如有特殊情况在征得投诉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日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信、网信、通信、市场监管、人社、税务、商务、金融等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依据相关法律和各自职责,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或人员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部门的,相关部门可开展联合约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并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健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四十八条工信、通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当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工会组织,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
金融部门会同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改、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恶意竞争行为。
第四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公安、交通运输、信访、网信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并制定应急预案,针对网约车行业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丨综合整理
编辑
唐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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