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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43条措施助力餐饮零售旅游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了三个方面、43项政策措施,切实缓解服务业市场主体成本压力。

第一方面是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第二方面是针对性政策措施,针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等5个特殊困难行业分别提出纾困扶持措施;第三方面是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详见↓

第一方面是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主要包括财税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就业扶持政策、房租减免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10项具体措施。

第二方面是针对性政策措施,针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等5个特殊困难行业分别提出纾困扶持措施,共计30多项政策措施。

餐饮业适用的政策,主要包括对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给予补贴支持,优化餐饮业保险服务等政策措施;

零售业适用的政策,主要包括利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政策措施;

旅游业适用的政策,主要包括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承接符合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活动等政策措施;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适用的政策,主要包括阶段性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等政策措施;

民航业适用的政策,主要包括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等政策措施。

第三方面是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主要是针对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的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等突出问题,强调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对各级政府严格科学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若干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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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财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

年2月18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年引导银行用好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美元/桶)、港口费(50元/吨)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相关问答

问:针对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五个行业出台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这次政策文件除了提出所有的服务业行业都可以适用的10项措施,还专门针对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这五个特殊困难的行业,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纾困措施。

针对餐饮业,提出了对餐饮企业员工定期进行核酸检测要给予补贴支持,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等7项措施。

针对零售业,提出利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6项措施。

针对旅游业,提出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承接符合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活动等7项措施。

针对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提出阶段性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等6项措施。

针对民航业,提出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给予补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等5项措施。

这次服务业政策措施的政策着力点是针对服务业行业面临的特殊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以“减免房租”政策为例,明确要求“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为了这个政策能够有效实施,又配套提出了“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同时,对于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也提出各地统筹各类资金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问: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比其他行业更大,服务业精准防疫上有什么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服务业市场主体对科学精准地实施疫情防控的呼声非常高。为此,我们这次专门提出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四个精准”,就是要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要提升精准识别能力、要强化精准管控隔离、要推广精准防护理念。

“三个不得”,第一个不得,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第二个不得,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或者延长关停时间。第三个不得,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防疫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者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必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才能实施。同时,为解决疫情防控中的“层层加码”问题,又专门提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的总体要求,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问:针对特殊困难行业,税收政策方面有何精准帮扶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加大普惠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今年将延续实施年底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措施并加大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压力,服务业行业企业将充分受益。一是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二是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是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四是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对特殊困难行业予以政策倾斜。针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服务业,进一步实施有针对性、有力度的助企纾困税收政策措施。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第三,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确保政策效果不打折扣。

问:在支持工业和服务业等特殊困难行业企业恢复发展、稳住就业岗位方面,将如何精准发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降”——延续降低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续实施一年,政策执行到年的4月30日。

“返”——提高稳岗返还标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实施,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失业保险费,同时,明确规定,对中小微企业返还的比例,从现行的60%最高提至90%。

“缓”——加大缓缴社保费力度。允许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服务业中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中央财政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助企纾困?

财政部:

第一,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包括: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等。

第二,管好用好专项债券资金,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年12月,已提前下达各地年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46万亿元,截至1月底,地方已发行新增专项债券亿元。

第三,增加专项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支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支持一批短板弱项攻关,建设一批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一批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产品应用。

第四,支持充分挖掘国内需求潜力,以需求拉动工业产品供给。如,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加快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适当增加中央基建投资,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五,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助力市场主体平稳运行。包括实施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等。

问:在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方面将出台哪些举措?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是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发布梯度培育工作指南,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夯实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基础,力争年新培育家左右“小巨人”企业、家左右单项冠军企业,带动各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万家左右。

二是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切实落实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各项任务,制订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评价标准,聚焦中小企业需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指南,分行业制定数字化转型路线图,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三是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大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等方面实现更高效、更便利的对接,部省联动建立常态化的对接机制和对接平台,推动龙头企业对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市场、标准、人才等创新资源,总结推广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典型模式和典型经验,通过融通发展,带动培育更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

资料:中国政府网

编辑: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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