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0日讯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号)与关于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76号)。
上证公监函显示,经查明,年7月7日,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SH)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其中业绩补偿方作出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油工程”)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准则的调整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补偿期间内,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北油工程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年4月28日,陕西建工披露子公司北油工程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自年1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北油工程重组交易对价的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均系以公司本次修订前的会计政策作为计算基础,为保证业绩承诺计算的一贯性,年度按照原政策作为业绩承诺的计算基础。后经与业绩承诺各方协商,北油工程年度业绩补偿计算调整为按照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为基础,将年度业绩实际完成金额由.02万元更正为.23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由.23%更正为90.49%。
综上,陕西建工未对重大资产重组标的适用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造成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王亚斌(任期年12月16日至年12月15日)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以及其他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王亚斌予以监管警示。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经查明,陕西建工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又称“延长石油”)、刘纯权、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派克”)、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派克”)、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派克”)在重组承诺履行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年,公司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向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北京京新盛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盛天”)合计发行股,购买其持有的北油工程%股权,交易价格为.00万元。
重组过程中,公司与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以下统称业绩承诺方)签署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北油工程年、年及年合并报表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万元、.51万元、.06万元。如北油工程未完成上述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须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如业绩承诺方依据协议约定需进行补偿的,延长集团以该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不足以补偿的,以该次交易取得的截至补偿义务发生时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延长集团、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各自承担的补偿义务总金额(含补偿义务届满后减值测试应予补偿金额)不超过其该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刘纯权承担的补偿义务总金额(含补偿义务届满后减值测试应予补偿金额)不超过刘纯权、金石投资、京新盛天该次交易所获得的总对价。
根据公司分别于至年披露的至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公告,北油工程3年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合并报表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万元、.23万元、-.48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23%、90.49%、-4.49%,业绩承诺的合计完成率为62.3%,未完成的净利润合计为.19万元。
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承诺方年度、年度的业绩补偿方案。对于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补偿.13万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应以优先现金、其次股份的补偿方式,分别应补偿现金.38万元、60.93万元、60.93万元、48.75万元,对应补偿70.97万股、11.37万股、11.37万股、股股份。对于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补偿56522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应以优先现金、其次股份的补偿方式,分别应补偿现金.78万元、.88万元、.88万元、.70万元,对应补偿.27万股、.19万股、.19万股、.35万股股份。此外,以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业绩承诺方,还应根据各自股份补偿数量,返还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的现金分红金额。
年8月14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的进展公告称,就年业绩补偿,公司已与业绩承诺方达成一致意见,正在履行签署程序,补偿股份将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由公司以总价1.00元向业绩承诺方定向回购,并依法予以注销;补偿现金及现金分红返还将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业绩承诺方足额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就年业绩补偿,尚未与全部业绩承诺方达成一致意见:延长集团对履行年度业绩补偿义务无异议;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认为,年业绩承诺未完成主要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称已将争议事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重组及业绩承诺有关协议。年8月20日,公司披露诉讼公告称,收到法院传票,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油工程年业绩未达标主要受疫情以及疫情管控政策影响,请求解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协议并请求公司协助办理股票解禁事宜。
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已回购并注销延长集团年业绩补偿股份;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已收到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支付的业绩和利息补偿款;各业绩补偿方已就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二)未履行会计政策适用的相关承诺,造成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
年7月7日,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其中,业绩补偿方作出承诺,北油工程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准则的调整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补偿期间内,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北油工程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北油工程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自年1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北油工程重组交易对价的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均系以公司本次修订前的会计政策作为计算基础,为保证业绩承诺计算的一贯性,年度按照原政策作为业绩承诺的计算基础。后经与业绩承诺各方协商,北油工程年度业绩补偿计算调整为按照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为基础,将年度业绩实际完成金额由.02万元更正为.23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由.23%更正为90.49%。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方未按前期承诺的要求,适用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直接影响年度业绩承诺完成与否,造成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纯权、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陕西建工 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陕西建工第一大股东,持股67.06%;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陕西建工第二大股东,持股4.43%。
延长石油 年7月7日,陕西建工发布延长化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公司拟向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纯权、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新盛天投资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以年9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派生分立后存续公司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合计%股权。
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拟以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实施公司派生分立,分立为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和北京天居园科技有限公司(筹)(新设公司),分立后,北油工程(新)注册资本为万元,天居园科技(筹)注册资本为00万元,原股东在分立后的存续及新设公司中保持原有股权比例不变。分立基准日天居园科技(筹)总资产.91万元,主要为北京市朝阳区天居园7号楼地下1-3层个车位、地上4-27层房产;总负债.12万元,主要为向陕西延长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的借款。北油工程(新)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原北油工程除上述外的资产及负债,并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标的资产北油工程(新)%股权的评估值为人民币.00万元。
根据注入资产的评估值情况,业绩承诺主体承诺标的公司在年、年、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如下:
年4月28日,陕西建工发布关于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更正公告。年4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及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北油工程年度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更正。
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及谨慎性原则,经与业绩承诺各方协商,北油工程业绩补偿计算调整为按照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为基础。经计算,北油工程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业绩承诺实际完成.23万元,与年业绩承诺数.51万元相比,差额为.28万元,业绩完成率为90.49%,北油工程未能实现年度业绩承诺。
同日,陕西建工发布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与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年度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显示,业绩承诺方由此所应履行的年业绩补偿义务如下: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号),北油工程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万元,未实现其年承诺业绩。业绩承诺方由此所应履行的年业绩补偿义务如下:
年3月25日,陕西建工发布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年业绩补偿实施完毕的公告显示,经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延长集团已将5.65万股股份过户至公司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市公司以1元名义价格完成了回购注销;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和北派克已分别支付业绩和利息补偿款.57万元、.60万元、.60万元和.28万元。交易对方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补偿已完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2.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1.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6.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6.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号
关于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陕西建工,A股证券代码:;
王亚斌,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年7月7日,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或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其中业绩补偿方作出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油工程)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准则的调整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补偿期间内,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北油工程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子公司北油工程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自年1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北油工程重组交易对价的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均系以公司本次修订前的会计政策作为计算基础,为保证业绩承诺计算的一贯性,年度按照原政策作为业绩承诺的计算基础。后经与业绩承诺各方协商,北油工程年度业绩补偿计算调整为按照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为基础,将年度业绩实际完成金额由.02万元更正为.23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由.23%更正为90.49%。
综上,公司未对重大资产重组标的适用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造成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王亚斌(任期年12月16日至年12月15日)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以及其他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王亚斌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76号
关于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刘纯权,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刘纯权、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派克)、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派克)、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派克)在重组承诺履行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年,公司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向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北京京新盛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盛天)合计发行股,购买其持有的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油工程)%股权,交易价格为.00万元。
重组过程中,公司与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以下统称业绩承诺方)签署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北油工程年、年及年合并报表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万元、.51万元、.06万元。如北油工程未完成上述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须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如业绩承诺方依据协议约定需进行补偿的,延长集团以该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不足以补偿的,以该次交易取得的截至补偿义务发生时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延长集团、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各自承担的补偿义务总金额(含补偿义务届满后减值测试应予补偿金额)不超过其该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刘纯权承担的补偿义务总金额(含补偿义务届满后减值测试应予补偿金额)不超过刘纯权、金石投资、京新盛天该次交易所获得的总对价。
根据公司分别于至年披露的至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公告,北油工程3年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合并报表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万元、.23万元、-.48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23%、90.49%、-4.49%,业绩承诺的合计完成率为62.3%,未完成的净利润合计为.19万元。
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承诺方年度、年度的业绩补偿方案。对于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补偿1290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应以优先现金、其次股份的补偿方式,分别应补偿现金3772.24元、元、元、元,对应补偿股、股、股、股股份。对于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补偿56522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应以优先现金、其次股份的补偿方式,分别应补偿现金7787.6元、8770元、8770元、7016元,对应补偿2722股、1935股、1935股、3548股股份。此外,以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业绩承诺方,还应根据各自股份补偿数量,返还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的现金分红金额。
年8月14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的进展公告称,就年业绩补偿,公司已与业绩承诺方达成一致意见,正在履行签署程序,补偿股份将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由公司以总价1.00元向业绩承诺方定向回购,并依法予以注销;补偿现金及现金分红返还将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业绩承诺方足额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就年业绩补偿,尚未与全部业绩承诺方达成一致意见:延长集团对履行年度业绩补偿义务无异议;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认为,年业绩承诺未完成主要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称已将争议事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重组及业绩承诺有关协议。年8月20日,公司披露诉讼公告称,收到法院传票,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油工程年业绩未达标主要受疫情以及疫情管控政策影响,请求解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协议并请求公司协助办理股票解禁事宜。
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已回购并注销延长集团年业绩补偿股份;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已收到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支付的业绩和利息补偿款;各业绩补偿方已就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二)未履行会计政策适用的相关承诺,造成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
年7月7日,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其中,业绩补偿方作出承诺,北油工程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准则的调整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补偿期间内,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北油工程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北油工程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自年1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北油工程重组交易对价的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均系以公司本次修订前的会计政策作为计算基础,为保证业绩承诺计算的一贯性,年度按照原政策作为业绩承诺的计算基础。后经与业绩承诺各方协商,北油工程年度业绩补偿计算调整为按照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为基础,将年度业绩实际完成金额由.02万元更正为.23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由.23%更正为90.49%。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方未按前期承诺的要求,适用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直接影响年度业绩承诺完成与否,造成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交易对方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针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事项。
延长集团提出:一是自公司正式确认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后,积极沟通并推进相关工作,不存在不履行承诺或不积极配合的情形。二是根据公司于年8月6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年度业绩补偿及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已经签署年业绩补偿协议,对年业绩补偿无异议,在年9月底前启动年业绩补偿事宜。三是为避免对其信用等级、债券发行、融资成本等造成严重影响,请求减免处分。
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提出:一是关于年业绩补偿,积极响应、及时配合,不存在任何拖延和法律瑕疵。
二是关于年业绩补偿,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没有考虑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故对该方案不认可,曾多次与公司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已经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将争议事项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重组及业绩承诺有关协议,其承诺将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相关义务。三是年业绩补偿不存在风险,其在年业绩补偿完成前,尚有第三期股份处于锁定期,股份数量占其因本次交易取得股份的50%,远超需补偿股份,完全能满足业绩补偿的最高要求。
2.针对未履行会计政策适用的相关承诺事项,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提出:一是调整会计政策由公司决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是标的公司的责任。而年业绩承诺事项情况是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通过专业判断得出结论,其无权干预标的公司会计政策,没有能力影响中介机构得出的最终结论。二是其从未正式声明或确认不履行会计政策相关承诺,仅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的影响向公司和中介机构提出过相关质疑。当公司于年5月19日股东大会确定补偿方案后,其已于5月31日及时回函同意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三是信息披露主要是公司及中介机构责任,刘纯权等承诺方作为交易对方不参与信息披露,也未进行过误导。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部分异议理由可以成立,予以酌情采纳。
一是根据公司前期披露的公告,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作为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公司关于补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以其持有的股份或现金进行补偿。以股份进行补偿的,应补偿股份以总价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以现金进行补偿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一次性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述公告内容构成交易对方公开承诺,应当严格履行相应补偿义务。年4月28日,公司已披露业绩承诺方年度、年度的业绩补偿方案,并于年5月28日向业绩承诺方出具告知函,但业绩承诺方未按其前期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份或现金的补偿。直至年8月,业绩承诺方才与公司就年业绩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签署程序;同时,业绩承诺方认为年业绩承诺尚待诉讼确定,未履行补偿义务。据此,业绩承诺方未按前期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对公司的业绩补偿承诺,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已积极沟通、及时配合、补偿不存在风险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二是根据相关公告,年、年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90.49%、-4.49%。对于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补偿1290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合计应补偿现金.93万元或.8万股股份;对于年的业绩补偿,延长集团应补偿56522股股份,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合计应补偿现金.24万元或股股份。业绩承诺方未补偿的业绩承诺主要为年承诺事项。而已完成年的业绩补偿,不影响未完成年业绩补偿承诺的违规事实的认定。
三是业绩承诺方在相关重组草案中明确承诺,标的公司北油工程的财务报表编制与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公司自年1月1日起已开始执行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而调整会计政策,但业绩承诺方未能按照承诺及时与相应会计政策调整保持一致,并对会计政策调整提出质疑。业绩承诺方虽不直接参与信息披露,但上述违反承诺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年度业绩承诺的核算完成情况,造成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方提出的没有不履行会计政策的承诺、未公开提出质疑、不参与信息披露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而已完成年业绩承诺与本项违规事实认定无直接关联。
四是虽相关业绩承诺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补偿,但后续采取措施完成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对上述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此外,责任主体提出需考虑对其后续经营的影响等异议理由,与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无关,不予采纳。对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本所将另行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纯权、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