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影响,将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延长至年5月31日。请尚未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包括异地长期在我县居住人员),尽快参保缴费。
一、缴费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经民政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无需缴纳医保费。
2、低保对象、脱贫人口个人需缴纳元医保费。
3、除上述提到的人群外,其他类人群(低收入人群、优抚对象、重残人员等)需自行缴纳元医保费。
二、缴费时间及待遇
参保集中缴费期:即日起至年5月31日。在此期间缴费成功到账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年6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30天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补缴期:年7月1日至9月30日。财政补助由参保员个人承担,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10月1日起不再办理补缴当年医保费业务。
医疗救助对象在4月1日至6月30日内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成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补缴医保费的,参照补缴期政策执行。
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参加户籍地居民医保并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参照居民医保缴费期政策规定执行。
三、缴费方式
1、银行柜台缴费:县域内及红兴隆地区邮政储蓄银行各网点窗口缴费。
2、网上缴费: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