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27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对延长县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陕J延长环罚〔〕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0.48倍,被罚款1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延长县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位于延长县七里村镇郑家湾村,占地面积为㎡,设计年生产砼30万立方米,常住员工5-6人,日产污水量不足1吨。现场检查时,站内洗衣洗澡房的污水通过一根直径约10厘米白色塑料管外排至厂区东侧围墙外马路上,污水顺流入延河河滩。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总磷测定值为0.74mg/L。参照《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表2其他行业限值,其中总磷限值为0.5mg/L,超标0.48倍。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于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J延长环罚告字〔〕6号)告知延长县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视为延长县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水污染防治类;6.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吨(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污超标状况:超标0.5倍以下;处罚幅度:10-20万元”的规定,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合计11万元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延长县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3月25日,地址位于延长县郑家湾,该公司的法定和最终收益人是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