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检察日报」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诊断应当委托医院进行”,《四川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应当每三个月到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病情复查”。保外就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使罪犯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人道主义原则,更是保障人权的具体表现。实践中,保外就医罪犯在提交病情复查时情况各异。笔者就某县保外就医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病情复查情况作一探析。
基本情况
年以来,某县共有保外就医罪犯20人。其中,按罪名分,职务犯罪4人,侵财犯罪4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6人,其他犯罪6人;按犯罪时年龄分,70岁以上1人、60岁至69岁1人、50岁至59岁4人、40岁至49岁7人、30岁至39岁3人、20岁至29岁4人;按疾病种类分,传染病5人、慢性病10人、恶性肿瘤1人、其他4人。
存在的问题
20名保外就医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个人病情复查情况如下:提交诊断证明的有4人,提交体检报告的有6人,提交检验单的有2人,提交住院病历的有4人,提交体检报告和检验单的有1人,提交诊断证明和体检报告的有2人,未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有1人。通过对以上保外就医罪犯提交病情复查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医疗机构对病情复查不规范。
提交病情复查证明不规范。《实施办法》要求保外就医罪犯应当每三个月到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病情复查,但并未说明病情复查是否按照病情诊断的标准进行,从而使病情复查样式五花八门,有提交住院病历的,有提交诊断证明的,还有提交检验单、体检报告的。
病情复查过程存在漏洞。《实施办法》只要求保外就医罪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并未要求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参与,或者告知医疗机构病情复查的目的和弄虚作假产生的严重后果,因此,保外就医罪犯在病情复查过程中,由于部分医生或者检验人员不负责任,可能出现如调换检查材料、找人冒名顶替,甚至与医疗机构人员串通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现象,从而导致病情复查结果不准确。
第二,保外就医罪犯或保证人无力支付复查费用。
《实施办法》规定保外就医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病情复查费用由本人或者保证人承担,如果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予以收监。但在实践中,保外就医罪犯每次体检费用一般在至元之间,且法律规定每三个月提交一次病情复查情况,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费用每年就需要元以上,一般人难以承受。如保外就医罪犯李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无力支付病情复查费用,一直未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议将李某某收监执行,但因李某某已是74岁高龄,又患严重病症,未被要求收监执行。
第三,不可逆转的疾病病情复查频次过高。
《实施办法》规定,由医院诊断确认罪犯所患疾病属于不可逆转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不进行病情复查和病情诊断。《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也要求对于经治疗病情未见好转、保证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可以延长病情复查期限。
对不可逆转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和经治疗病情未见好转的,实践中如何把握?保外就医罪犯很多患有慢性病或恶性肿瘤,一年半载不能治愈,绝大多数都是终身服药,这些人平时治疗慢性病或恶性肿瘤的治疗费用就高,如果再每三个月复查一次病情,一年的治疗费用和病情复查费用需达几万元,如此高昂的费用,一般家庭难以承担。
对策及建议
第一,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要求各医疗机构成立专门病情复查小组,由分管业务副院长任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副组长,病情检查人员为成员。同时,每次病情复查结果要求分管业务副院长、病情检查科室负责和检查人员签字,从而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复查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主动作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制作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复查表,载明该保外就医罪犯的检查内容和要求等,再由保外就医罪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保外就医罪犯的联系,及时通知其进行病情复查,协调解决困难罪犯病情复查费用等问题。
第三,延长不可逆转的疾病病情复查时间。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保医院加强沟通联系,对其治疗、病情等情况进行核实,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如果保外就医罪犯所患疾病属不可逆转和经治疗病情未见好转的,医院诊断确认的,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延长病情复查时间。同时,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复查间隔期。
第四,建议细化完善病情复查的相关规范。《实施办法》要求保外就医罪犯应当每三个月到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病情复查,医院病情复查的相关要求、是否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参与等,建议细化相关规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