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普遍面临的消费市场萎缩、经营成本上升、人工租金上涨、防疫开支增加、平台佣金高企、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兰州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16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兰州市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共提出政策措施45条,普惠性的纾困扶持措施13条,针对性的纾困扶持措施30条,落实精准疫情防控措施2条。主要包括服务业普惠性、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以及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措施等八个方面的内容,概括起来分为三个大类。
13条服务业
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根据条例授权,年对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县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
4.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要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县区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年,配合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引导银行用好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年,配合协调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配合协调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持续开展涉企收费检查,重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水电气暖收费等重点领域开展检查,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纠正各类中介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行为。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开展第五届“畅享兰州·乐购金城”促消费系列活动。
11.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鼓励并组织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实名注册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依托“兰州信易贷”平台,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发布针对性较强的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
12.市直各相关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引导中小微企业及时按规定进行信用修复。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修复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推送至省级复审并持续跟进。需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修复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工作。
13.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全程网办”的改革理念,打造“项目生成→项目登记→前期辅导→项目申报→项目审批→统一出件→结果送达”的市区县一体全流程网上办理综合审批管理系统,以“数据跑”代替“企业跑”,实现工程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集成信息数据资源,完成与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的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不断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打造申报表单自动填充、申报材料自动加载、跨阶段自动共享、电子证照自由选择的要件共享模式,减少项目单位重复提交要件。
30条特殊困难行业
针对性纾困扶持措施
01
餐饮业
1.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年原则上对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
2.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协调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内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3.年,对餐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普惠贷款。
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依法依规及时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其中普惠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建立财政出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机制,重点考核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完善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
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健全保险赔付事前事中事后相关机制,提高服务业单位和人员对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认识程度和保险意识。
7.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餐饮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推动中央厨房+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中央厨房企业扩大线下配送网点布局。鼓励有条件的中央厨房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经营等方式加入到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虚拟养老院餐饮配送体系。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02
零售业
8.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年原则上对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
9.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以三县、有乡镇的市辖区为主,进一步开展县域商业网点发展现状摸底调研。研究制定《兰州市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工作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围绕优化物流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构建协同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主要任务,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工程、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工程、物流智慧化工程、龙头企业培育工程、供应链服务创新工程、城乡协同配送工程、农产品冷链物流工程、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工程、应急保障与军民融合物流工程、物流绿色化工程十大重点工程建设。
10.支持建设改造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市场和县乡农贸市场,健全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大项目谋划储备力度,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区提前筛选基础好的项目建立项目库,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准备,主动对接汇报,争取省上给予支持,扩大项目支持规模。
11.年,对零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12.对于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1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依法依规及时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其中普惠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建立财政出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机制,重点考核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完善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
03
旅游业
14.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15.年,对旅游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足额缴费的非失信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者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1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7.鼓励动员星级饭店积极参与政府住宿、会议、餐饮项目采购。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1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1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与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04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21.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23.继续落实省市有关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对兰州市已取得国家补贴的新能源公交车,积极争取省级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资金支持。
24.年继续使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对G乌海至玛沁国家高速公路兰州新区至兰州段(中通道)项目和G30连霍高速清水驿至忠和段扩容改造项目中央车购税资金补助支持。
25.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市本级每年根据财力情况预算安排公交运营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公交事业健康发展。同时,统筹中央下达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及新能源出租车等领域的运营补贴。
26.加强信息共享,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
05
民航业
27.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28.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29.统筹资源加大对机场集团新开、加密航线的资金补贴支持力度。继续通过部门年度市级预算对符合条件的航线予以补贴。
3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落实精准疫情防控措施
严防“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
1.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健全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完善覆盖大型商超、集贸市场、景点、餐厅、车站、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冷链运输等重点服务场所的监测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实时预警,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有效处置和精准管控。
健全高效快速流调处置机制。加强“三公(工)一大”流调队伍经常性实战演练,确保服务业场所一旦出现疫情,流调机制第一时间启动,流调队伍第一时间到位,2小时内完成基本信息核查,4小时内完成核心信息报告,6小时内完成行动轨迹梳理和密接、次密接人员的初步判定,划定涉疫重点场所和风险区域,24小时完成完整流调报告。
精准开展重点人群隔离管控。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共享和利用,对发生疫情的服务业场所,快速精准完成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的判定,严格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加强服务行业人员宣传教育。压紧压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引》要求,强化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宣传和指导,建立相关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健康监测日登记制度。
2.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结合国内疫情和兰州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针对服务行业特点,细化“五个不得”要求,统筹部署全市疫情防控措施。
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来兰返兰。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群众在遵守相关出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出行,不得对低风险地区来兰返兰人员随意设置障碍,阻止外地群众来兰返兰。
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除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年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要求的“高校或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可要求学生或务工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校或返岗”外,其他低风险地区来兰返兰人员一律凭健康码“绿码”、行程码“绿码”等国家规范要求有序通行。
不得随意扩大限制出行范围。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人员严格限制出行。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人员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序出行。
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区)扩大到所在地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来兰返兰人员,一律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且到兰后立即向居住地社区(村)报备。不得对该类人员采取居家、集中隔离等管控措施。
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对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的来兰返兰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中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的来兰返兰人员,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不得随意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