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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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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人社厅函〔〕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压实部门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各市要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责任,积极对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压实责任,强化担当,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缓缴政策的落实工作,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整体合力,共同推动缓缴政策全面贯彻实施。

二、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落实落地。各市务必要按照通知要求,在缓缴政策实施前制定本地区缓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优化管理程序,严格时间节点,搞好政策衔接,建立缓缴期间工作台账,确保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落地。

三、强化政策引导,注重宣传实效。各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多维度宣传解读纾困稳岗、惠企为民优惠政策,深入项目工地进行政策宣传,确保工资保证金缴纳主体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各市请于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省厅劳动监察处。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报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再予以明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6月28日

相关文件下载:人社厅函〔〕99号文件.pdf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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