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兴则经济兴。洛阳市委市政府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大局”的理念,坚持把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作为稳定经济基本盘的有效抓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长久之策,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难题、挖潜力、增效益,着力保住更多市场主体、新增大批市场主体、做强优质市场主体,有力夯实了经济发展的基础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提升广大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惠企政策落实的覆盖面,洛阳市认真梳理了国家、省、市出台的惠企政策,汇编整理了资金支持、资金奖励、费用减免等方面共项“真金白银”支持政策,旨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全政策,发挥惠企政策的最大效用,促进洛阳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重振洛阳辉煌”作出更大贡献。
目录
科技类(12项)
工业和信息化类(28项)
民政类(2项)
财政类(1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类(9项)
自然资源和规划类(4项)
生态环境类(2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类(6项)
交通运输类(1项)
农业农村类(5项)
林业类(1项)
商务类(4项)
文旅类(1项)
应急管理类(2项)
国资类(1项)
市场监管类(5项)
金融工作类(3项)
城市管理类(6项)
税务类(7项)
供电类(3项)
科技类(市科学技术局)
1.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配套奖励;对省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省的,直接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迁入我省上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万元,销售收入万至2亿元(含)的企业奖励50万元,销售收入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市政策: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业务科室:高新技术科
2.创新主体支持政策
省政策:(1)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入库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省财政每年给予最高万元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万元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新龙头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万元资金补贴。
(2)对创新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每个项目奖励额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万元。
(3)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环保“白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实行环保免检政策,不影响企业正常研发生产。
市政策:(1)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3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首次获得省级瞪羚企业资格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
业务科室:高新技术科
3.创新创业载体支持政策
市政策:(1)对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市财政分别再给予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市财政分别给予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优秀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创新创业大赛,市财政按照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大赛资金的额度进行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由市政府主导(受市政府委托)的创新创业大赛,市财政全额负担相关费用。对我市主办(承办)或国家部委、省直厅局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洛阳市、注册成立公司满一年并获得所在县区财政支持的,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不重复支持。
业务科室:高新技术科
4.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政策
省政策:(1)省财政对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并首次形成可复制推广方案的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万元奖励。
(2)对整体迁入自创区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直接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省财政根据企业规模给予一次性最高万元奖补
(3)省市联动实施自创区产业集群专项,每个项目最高支持0万元。对自创区产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面向境内外开展揭榜挂帅,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和“卡脖子”核心关键技术,省财政按照项目合同资金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0万元;对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4)对自创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万元奖补。
(5)优先在自创区建设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万元奖补。
(6)对新建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省财政一次性给予万元奖补。
(7)支持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实施正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的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年度奖励额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奖励额最高万元。
(8)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共有所有权,鼓励试点单位赋予科研人员可转让的科技成果独占许可权和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及转化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鼓励高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置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建设和人员奖励。
业务科室:区域创新科
5.科学技术奖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由万元/人调整为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奖金标准由万元/项调整为万元/项,一等奖奖金标准由20万元/项调整为3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标准由10万元/项调整为15万元/项。
省政策: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标准为万元/人,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标准为:一等奖50万元/项、二等奖30万元/项、三等奖20万元/项。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给予省级配套奖励。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配套奖励的奖金全部属获奖人所得。
市政策: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的,市财政分别给予国家、省奖励额5倍的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万元/项、一等奖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75万元/项。我市域内单位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市财政给予国家奖励额2倍的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万元/项、一等奖4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获奖团队(资金分配办法由团队成员协商确定)。
业务科室:成果转化科
6.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实施、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项目,达到一定体量的可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并按照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对联合承担并获得国家重大项目立项的,按照国家拨付经费比例给予最高万元奖励。
市政策:(1)单个重大专项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万元;对于事关全市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重点支持,给予最高万元支持。
(2)市财政科技经费对揭榜挂帅项目的主要出资方进行补贴,技术攻关类项目补贴需求方,成果转化类项目补贴揭榜方。按照项目研发经费总额的20%给予资金资助,对单个项目市财政资助额度不超过万元,对于事关全市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给予重点支持。
业务科室:资源平台科
7.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业务科室:社会发展科
8.科技金融“科技贷”支持政策
省政策:(1)合作银行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重新申报结果未确定前可按上年度资格和条件继续享受相关待遇)提供贷款,其实物资产抵质押一般情况下不高于贷款(授信)金额的30%(单一实物资产超过30%的除外),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息1.3倍(可按同期LPR换算)的业务(以下简称“科技贷”业务)。
(2)省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贷”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不超过60%的损失补偿,其中为营业(销售)收入0万以下的科技型企业贷款和无抵质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按60%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0—万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50%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万—1亿元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40%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30%进行损失补偿。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原则上以上年度数据为准,每年6月1日前申请的企业可采用上上年度数据。单笔最高补偿万元。
市政策: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0万元,河洛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贷款额度最高可达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
业务科室:行政审批科
9.技术转移、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省政策:(1)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2)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省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3)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市政策:(1)企业(技术吸纳方/买方)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按上年度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技术合同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万元。
(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技术输出方/卖方)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依据技术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技术交易额超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促成市内外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万元。
业务科室:技术市场服务中心
(4)在洛阳市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实施项目研发时,由市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服务,盘活大型仪器等科技创新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等研发活动。项目单位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超过申报项目研发投入的30%,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项目单位每年度兑现科技创新券资金总额最高30万元。
业务科室:科技情报所
10.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支持政策
市政策:(1)支持高校院所按照“先确权、后转化”模式,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
(2)允许高校院所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洛实施职务成果转移转化的,所获收益可按约定比例(不低于80%)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3)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业(技术输出方/卖方)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市财政可给予1%的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技术交易额超1亿元的,可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向市内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给予高校院所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吸纳方/买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单个技术合同奖励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万元。
业务科室:成果转化科
11.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支持政策
市政策:(1)支持疫情防控,常见病、多发病、恶性肿瘤及精神疾病的诊断、检测和防治,中医诊疗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单个重点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
(2)围绕自创区等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等开展战略性研究,单个重点项目支持2—3万元,事关全市发展的重要研究项目支持额度可提高至5万元。
(3)支持开展食品安全、平安建设、气象、消防等公共安全技术方面的研究,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
(4)支持乡村振兴公益专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30万元。
(5)支持解决制约我市产业体系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问题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
业务科室:资源平台科
社会发展科
农村科技科
12.百名科技人才入企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入企科技人才实施挂职综合考核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表彰奖励,并授予“洛阳市服务企业优秀科技人才”称号,市科技局将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计划。
业务科室:人才合作科
工业和信息化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励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对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单笔单户担保额、年化担保额不超过0万元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通过奖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单个融资担保机构当年获得的降费奖补资金总额最多不超过0万元。
业务科室:中小企业科
2.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政策
(1)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0万元;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按照省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
(2)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级: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按照省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
(3)对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市级:对列入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自成立独立法人之日起,市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被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万元的补助,连续支持三年。
业务科室:科技科
3.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业务科室:材料工业科
4.头雁企业培育支持政策
省政策:(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的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亿元、亿元、0亿元的传统优势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万元、0万元、0万元的奖励。期间,每上一个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
(3)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0万元。
业务科室:发展规划科
5.白酒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省政策:(1)省财政对白酒企业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项目、产品营销宣传推广项目按照年度投资额度的30%予以补贴,其中,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最高支持万,产品营销宣传推广项目最高支持万(“金花”企业最高万)。
(2)省内重点白酒生产企业在省内主流媒体开展豫酒整体形象宣传推广,省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
业务科室:消费品工业科
6.技术改造支持政策
省政策:重点支持装备制造、食品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和新材料等优势产业,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对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0万元。
市政策:对建设内容符合洛阳市装备制造、新材料、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备案总投资不低于万元,购置设备实际完成设备投资不低于万元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项目的大额设备(单张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完成投资(以发票为准)给予不高于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0万元。
业务科室:发展规划科
7.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建设支持政策
(1)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获得省工信厅认定的省服务型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物联网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相关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平台、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业务科室:信息办
8.企业绿色发展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单位,省财政奖励万。
市政策: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绿色设计产品目录、能效水效“领跑者”等领域获评国家、省级荣誉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的仅荣誉无资金奖励)。
业务科室:产业政策与节能科
9.“三大改造”入企诊断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纳入年度“三大改造”重点企业项目库,与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签订改造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完成“三大改造”任务、取得建设成效的企业项目进行财政补贴。企业改造方案设计费在5万元以内的,市财政全额补贴;超过5万元的,市财政补贴5万元。
业务科室:发展规划科
1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和保费补助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获得国家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省财政对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最高万元的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财政对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最高万元的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省财政按照实际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
业务科室:装备工业科
11.“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省“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省财政根据项目的机器人及数控机床的设备投入,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市政策:市财政对已获得省“机器换人”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的民营企业,按照省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业务科室:装备工业科
12.智能装备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纳入年度“三大改造”重点企业库名单,且采购使用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等智能装备的企业,市财政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万元)予以补助。
业务科室:装备工业科
13.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获评省、市装备制造业十大标志性高端装备的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业务科室:装备工业科
14.首版次软件产品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保费补贴,保险补助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
业务科室:信息办
15.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支持政策
(1)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万元。
(2)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业务科室:信息办
16.5G融合应用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经国家级、省级评比认定的5G应用示范项目,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50万元。
业务科室:信息办
17.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年度投资计算区间内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购置设备、软件,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
市政策:对已认定和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业务科室:中小企业科
18.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新入驻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的企业,市财政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业务科室:中小企业科
19.质量标杆支持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荣誉称号的,省级给予万元资金奖励,市级给予万元资金奖励,省市不重复享受。
对获得省质量标杆荣誉称号的,市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业务科室:科技科
20.技术创新示范支持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省级给予万元资金奖励,市级给予万元资金奖励,省市奖励不重复享受。对获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市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业务科室:科技科
21.高成长试点企业提质倍增支持政策
市政策:(1)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提质倍增试点企业,根据增速进行分档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含)—30%、30%(含)—40%、40%(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年度增量的3‰、5‰、8‰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在提质倍增计划实施期内实现倍增目标、且倍增后规模超过5亿元的提质倍增试点企业,根据规模进行分档奖励。对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含)—亿元、亿元(含)—亿元、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提质倍增试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对提质倍增试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市财政按照试点企业实际支付税费的50%给予事后补助。
(4)对符合条件的提质倍增试点企业的骨干人员,市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业务科室:运行监测协调科
2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档次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市政策: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业务科室:中小企业科
23.企业小升规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业务科室:中小企业科
24.发展大型民营骨干企业支持政策
市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业务科室:中小企业科
25.产销对接活动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使用产销对接平台进行产品网上实际供需对接对话,并且完成线下本地工业企业产品(不包括原煤、矿石等初级原材料)采购,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给予采购金额百分之一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业务科室:企业服务办
26.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获得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市级给予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省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市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业务科室:科技科
27.企业满荷生产支持政策
省、市政策:对年第一季度保持连续满负荷生产且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
业务科室:运行监测协调科
28.退城入园支持政策
市政策:—年期间完成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的企业,由市财政以其—年年均营业收入为基数给予退出补贴。其中:年均营业收入4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0万元;20(含)—40亿元的,补贴万元;10(含)—20亿元的,补贴万元;5(含)—10亿元的,补贴万元;5亿元以下的,按年均营业收入的4‰给予补贴。因国有土地征收享受拆迁补偿的和因腾退土地上交政府收储获得补偿的,不享受退出补贴。
业务科室:材料工业科
民政类(市民政局)
1.社会办养老机构支持政策
市政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养老机构和其他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设施的用水、用电、用热、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1)建设补贴。养老机构验收合格后,按自建房0元/张(分2年补助,每年1元/张),租用房且租用5年以上补贴0元/张(分2年补助,每年0元/张)予以建设补贴。
(2)运营补贴。经主管部门对机构日常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按照入住老人数(必须入住满1个月),给予每月元/人的运营补贴。
(3)消防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后,消防安全改造产生费用的30%由市政府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保险补贴。凡主动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合法单位,可以凭当年参保缴费单向市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参保标准(即每年每床元的参保标准)予以补贴。
(5)护理补贴。对城市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护理员从业资格证书且签订用工合同3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市财政部门对其社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予以补助。
(6)以奖代补。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含省级)表彰奖励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政府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业务科室:养老服务科
2.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支持政策
市政策:经验收符合项目实施标准且运行满3个月的,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运行情况,给予出资方5—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水电气暖和服务耗材等日常费用,根据委托协议中提供的服务用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给予运行补贴。
业务科室:养老服务科
财政类(市财政局)
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市政策:小额采购项目(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
业务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吸纳就业支持政策
市政策:(1)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过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过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2.吸纳就业见习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市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3.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
市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中央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业务科室: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4.创业开业补贴支持政策
市政策: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元。
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5.实体运营补贴支持政策
市政策:大中专学生(含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可申请运营费补贴。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6.大众创业支持政策
省政策: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5年以内由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因素,可分别获得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金扶持。
业务科室: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7.新型学徒制支持政策
市政策: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洛阳”建设,对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预先支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大力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元、高级工每人每年元执行,培训实际支出低于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业务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
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支持政策
省、市政策:原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于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延长一年至年4月30日。(注:按照上级规定,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自年12月1日我市停止下调洛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费率,年4月30日之前,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符合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及时按规定进行下调。)
业务科室:社保中心综合服务科
9.缓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支持政策
省、市政策:对受疫情灾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年年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业务科室:社保中心综合服务科
自然资源和规划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产业发展用地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纳入省、市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清单及“两新一重"的产业项目实行土地保障应保尽保。对选址在各类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的产业项目,每个县区“先建后拆”循环使用额度不低于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标准。
业务科室:耕地保护科
2.优化用地审批支持政策
市政策:在各类产业园区统一开展土地勘测、压覆矿产、地质灾害3项评估,评估成果供落户园区项目免费使用。全面落实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和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对开发区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实现“拿地即可开工”。
业务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3.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政策
市政策: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年期折算。
业务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4.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在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鼓励新型产业用地兼容复合利用,出让起始价可按照相应土地用途评估价、物业自持比例等综合确定。
业务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生态环境类(市生态环境局)
1.优化企业项目审批服务支持政策
市政策:(1)凡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实施项目环评豁免管理。
(2)对位于市级以上产业园区,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15大类36小类项目;洛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的所有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设施,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设施,道路、天然气管网工程,生活垃圾及粪便处置工程,医院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符合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实行“标准地+承诺制”环评文件承诺制审批。
业务科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2.企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被评为A级企业、绩效引领企业,不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对B级及以下企业以生产线为单位,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实施精准减排。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企业,在满足绩效水平条件的基础上纳入保障类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业务科室:大气环境科
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产业和项目发展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可不进行招标。
市政策:(1)鼓励建筑项目按照规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绿色建筑,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2)市级财政给予装配式建筑项目奖励资金,对装配率达到50%—60%(不含)的给予30元/㎡奖励资金,对装配率达到60%(含)以上的给予40元/㎡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3)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可提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科室:科技教育科
2.优化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支持政策
市政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下(不含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不含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业务科室:行政审批科
3.简化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审查支持政策
市政策:将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技防审查等并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实行“联合审图”,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业务科室:勘察设计管理科
4.减少投标企业资金成本和资金占用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推进电子保函应用。招标人不得限制保证金缴纳形式,鼓励招标人接收银行保函、保险保单以及担保保函等替代保证金。
市政策:推进保证金缴纳减免优惠。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有关服务和货物招标项目招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根据投标人信用情况进行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减免优惠,对信用红榜名单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者AAA级的企业实行免缴保证金,信用良好企业和中小企业减半或免缴保证金。
业务科室: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科
5.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支持政策
市政策:(1)优质开发企业建设的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申请预售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将预售形象进度标准降低。
(2)对在建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经审核后当日足额拨付。
业务科室:市住房中心市场处
6.建筑业施工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市政策:(1)域外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设立二级以上总承包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域外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设立二级以上总承包资质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
(2)企业年产值亿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60亿元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年产值75亿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45亿元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年产值20亿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
(3)企业作为主创单位,所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奖励50万元。
(4)企业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奖励60万元,首次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奖励5万元。
业务科室:施工中心
交通运输类(市交通运输局)
免收农民工返岗复工复产包车公路通行费支持政策
省政策:起讫地均在河南省范围内,对2月28日前省内企业租用(含合租)河南籍合法营运的客运包车,进行“点对点”员工返岗复工运输的,免收往返趟次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优先快捷通行。
业务科室:运输管理科
农业农村类(市农业农村局)
1.乡贤返乡创业支持政策
市政策:(1)乡贤返乡创业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成功创建市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鼓励乡贤返乡创业企业领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创建成功的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2)支持乡贤创办的新型经营主体开展本土品牌化建设,对新通过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三项认证的,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5万元。乡贤参加全国性展会(农投会、农洽会、农博会等)获得金奖、优质奖的,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乡贤返乡创业企业在洛阳市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市财政每年给予对接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业务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2.规模化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支持政策
市政策:(1)新建设施蔬菜基地补贴标准: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5万元;塑料大棚(含连栋大棚)每亩补贴0元;拱棚式食用菌生产设施,3层以下每亩补贴0元,3层以上(含3层)每亩补贴元。
(2)老设施蔬菜基地升级改造补贴标准:升级改造日光温室(含工厂化食用菌生产)每亩补贴00元;升级改造塑料大棚(含连栋大棚)每亩补贴1元;升级改造拱棚式食用菌生产设施,3层以下每亩补贴1元,3层以上(含3层)每亩补贴0元。
(3)蔬菜标准园建设及提升补贴标准:新建蔬菜标准园,每个给予一次性15—30万元补贴;升级改造蔬菜标准园,每个给予一次性10—15万元补贴。
(4)越夏菜基地建设补贴标准:新建越夏菜基地,每个给予一次性5—10万元补贴。
(5)蔬菜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标准:开展蔬菜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每个(项)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业务科室:蔬菜办
3.粮改饲项目支持政策
市政策:支持对象为有收贮能力的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企业(合作社)或专业青贮收储企业(合作社)。采取“先收储后补贴”方式,实施范围为偃师区、孟津区、伊川县和嵩县,各项目县区统一补贴标准,每吨不超过50元。
业务科室:畜牧科
4.动物防疫支持政策
市政策:用于动物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扑杀补助。
(1)强制免疫疫苗面对全市所有养殖场(户),由各县区分发疫苗到乡镇,各养殖场(户)免费领取接种。补贴标准:高致病性禽流感0.3元/毫升、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2元/头份、布病(S2株)0.3元/头份、小反刍兽疫(Clone9株)0.4元/头份。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为具备接种能力且有免疫程序的养殖场,向县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按照自己免疫程序,自主选择强制免疫疫苗,先防疫再向所在县区申请补贴,县区通过审核,一年春秋两次据实根据自己标准进行补贴。
(2)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原则上集中处理按80元/头补助无害化处理场,自行处理按30元/头补助养殖户。
(3)扑杀补助:猪元/头,奶牛元/头,肉牛0元/头,羊元/头,鸡5元/只,其中个人承担20%。
业务科室:兽医科
5.农机购置支持政策
省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业务科室: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林业类(市林业局)
林业贷款支持政策
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安排利息补助。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不高于3%,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不高于1%,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目)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业务科室:计财科
商务类(市商务局)
1.外贸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①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年度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②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申报年度6月30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③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省政策:(1)省级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①对上年度出口额小于万美元(含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和上年度无出口但申报年度有出口且投保金额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统保,统保保费由财政专项资金全额补贴(企业免缴),保险机构统一向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申请。
②对上年度出口额在万—万美元的企业,保费由财政专项资金补贴80%,企业缴纳20%。
③对上年度出口额在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不高于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万元。
(2)省级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①境外专利申请。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并取得授权证书后,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②境外商标注册。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③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