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9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
行动计划共分导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环境权利,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人权教育和研究,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实施、监督和评估8个部分。
行动计划指出,自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实施了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人民的生活水平持续提升,各项权利得到更加切实保障,保护特定群体权益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更加完善,人权法治保障进一步加强,全面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行动计划称,—年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 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 个五年。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
——将促进全体人民的自由全面共同发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满足人民对人权保障的新需求作为奋斗方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充分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
——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促进人民有效社会参与,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民主法治基础。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为全人类和子孙后代共享发展创造可持续条件。
——加强对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护和特殊扶助,促进所有人平等分享发展成果,为实现所有人全面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研究、培训和知识普及,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氛围。
——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年9月
目录
导言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二)工作权利
(三)社会保障权利
(四)财产权益
(五)健康权利
(六)受教育权
(七)文化权利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生命权
(二)人身权利
(三)个人信息权益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知情权和参与权
(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三、环境权利
(一)污染防治
(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三)环境决策公众参与
(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五)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
(六)应对气候变化
四、特定群体权益保障
(一)少数民族权益
(二)妇女权益
(三)儿童权益
(四)老年人权益
(五)残疾人权益
五、人权教育和研究
(一)学校人权教育
(二)人权研究
(三)人权知识培训
(四)人权知识普及
六、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一)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
(二)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工作
(三)开展建设性人权对话与合作
(四)为全球人权事业作出中国贡献
七、实施、监督和评估
导言
自年以来,中国先后制定实施了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人民的生活水平持续提升,各项权利得到更加切实保障,保护特定群体权益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更加完善,人权法治保障进一步加强,全面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年是中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 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 个五年。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起点。中国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具备了多方面的优势和条件。同时,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对人权保障的要求不断提高。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叠加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强,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发展面临新挑战。
在总结前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中国政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确定-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 的人权,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使全体人民的各项人权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不断增强人民对于人权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推进,将人权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协调推进,使各项人权全面协调发展;务实推进,把人权的普遍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平等推进,充分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合力推进,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智慧推进,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拓展所有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空间。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
——将促进全体人民的自由全面共同发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满足人民对人权保障的新需求作为奋斗方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充分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
——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促进人民有效社会参与,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民主法治基础。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为全人类和子孙后代共享发展创造可持续条件。
——加强对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护和特殊扶助,促进所有人平等分享发展成果,为实现所有人全面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研究、培训和知识普及,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氛围。
——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编制,经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审核同意,现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开展乡村振兴建设,贯彻就业优先政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保障居民基本住房、用水、食品安全和出行便利。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保持主要帮扶政策和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加强大型搬迁安置区新型城镇化建设。
——夯实粮食安全基础。保障粮、棉、油、糖、肉、奶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成10.75亿亩集中连片高标准农田。
——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着力提升智慧监管能力,推动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提升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新增水利工程供水能力亿立方米。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以上。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租房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问题。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帮助有一定支付能力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拥有产权住房。
——加强住房安全保障。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优化交通条件。推动干线铁路建设,实现国家高速公路贯通互联,加快沿边抵边公路建设,对繁忙路段实施扩容改造。加强乡镇对外公路建设改造,实施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
——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统筹推进智慧城市与数字乡村建设,促进城乡信息化融合发展,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
(二)工作权利
全面贯彻就业优先政策,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完善工资福利制度,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劳动法律实施监督。
——促进就业。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为农村外出返乡人员提供创业服务。实施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引导建设各类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完善进城务工青年、灵活就业青年等群体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着力帮扶生育后再就业妇女、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就业。
——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加大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支持脱贫地区在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方面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延续支持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康养职业技能培训等专项计划。每年培训农民工万人次。支持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报酬。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 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形成机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制定互联网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完善欠薪治理长效机制,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和惩处强迫劳动。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依法惩处强迫劳动犯罪。
——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改安全生产法,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年)》。重点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降低20%左右。
(三)社会保障权利
坚持应保尽保原则,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机制。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落实职工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完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政策。
——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 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四)财产权益
贯彻实施民法典,健全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宅基地使用权,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完善数据产权保障制度。
——健全产权保护制度。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数据、知识、环境等领域产权制度建设,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
——强化产权司法执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和创新收益。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企业和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和侵犯知识产权等各类犯罪行为。推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
——保障农民财产权利。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和流转,推进草原确权登记颁证。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
(五)健康权利
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人民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健康公平显著改善。
——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控、阻击新冠肺炎疫情,不惜一切代价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职能。加强公共卫生学院和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强化慢性病预防、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完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升级改造20个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控救治基地。依托现有疾控机构建设15个左右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升级改造20个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院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服务网络,促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标准。推动省市优质医院发展。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积极发展医疗联合体。支持社会办医,鼓励有经验的执业医师开办诊所。
——完善慢性病、地方病防治体系。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覆盖全国20%的县(区)。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在年基础上降低20%。持续控制和消除地方病、血吸虫病危害。
——提升医护人员培养质量与规模。扩大儿科、全科等短缺医师规模,每千人口拥有注册护士数提高到3.8人。加快壮大全科医生队伍,开展人员培训,每万人口平均拥有全科医生3.93人。
——健全全民医保制度。巩固完善全民医保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提高精神健康服务水平。完善社会化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缓解学业、职业、生活和情感等社会压力,加强创伤后心理建设。完善严重精神障碍诊断报告、随访管理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90%。
——持续提升青少年健康和体质水平。倡导合理用眼、合理膳食、科学运动等健康生活方式。青少年体质达标率不低于90%,青年学生近视检出率初中生不高于65%、高中生不高于75%。
——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强化快速通报和快速反应。构建药品和疫苗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完善药品电子追溯体系。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
——促进中医药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打造3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形成一批中医药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
——推进智慧医疗。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病历、电子处方等数据库,加快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共享。推广远程医疗,推进医学影像辅助判读、临床辅助诊断等应用。运用大数据提升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的监管能力。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社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学校场馆开放共享,提高健身步道等便民健身场所覆盖面,因地制宜发展体育公园。
(六)受教育权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入学率。保证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加大对原深度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继续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教育专项计划,建设东中西部高校全国性对口支援对接平台,支持原深度贫困地区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推进学前教育全面普及。继续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毛入园率提高到90%以上。
——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升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健全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体系。持续改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条件。
——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加强县域普通高中建设,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和高海拔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92%以上。
——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构建职业中等教育和职业高等教育有机衔接、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的职业教育体系。推动产教融合发展,完善校企合作制度。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不低于14年。
——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分类建设 大学和 学科,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60%。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扩大“双 ”高校对中西部、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招生规模。
——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完善留守儿童教育服务体系。加快城镇学校扩容增位,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建立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符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性侵害和性骚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为遭受性侵害和性骚扰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维权服务。
——遏制校园欺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定期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题教育活动,保障每一位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有效预防在线教育数字鸿沟。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设备,确保全体学生公平享有优质在线教育。
(七)文化权利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全民阅读服务水平,加强中华 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促进新兴文化产业发展,更充分保障公民文化权利。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做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的规划建设。健全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
——补齐公共文化服务短板。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要求,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增加供给总量,优化供给结构,推动优质文化资源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公共文化服务差距。实施广播电视惠民工程,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网络。
——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数字化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全国智慧图书馆体系建设、公共文化云建设等项目。
——提升全民阅读服务水平。推进社区图书馆建设,优化基层阅读资源配置,改善公共场所阅读环境和阅读障碍者的阅读条件,推进农家书屋数字化升级,力争国民综合阅读率达到83%。
——构建中华 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推进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实施中华典籍整理工程,整理出版种中华典籍。实施国家古籍数字化工程。
——提升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加强对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大遗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建设,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业务帮扶。加强安阳殷墟等遗址保护,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建设20个国家重点区域考古标本库房、30个 文化生态保护区和20个 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继续推进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建设。
——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整合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沿线等重要文化资源,强化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完整保护传承,打造中华文化重要标志。
——促进新兴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业态创新,发展创意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推动网络文艺繁荣有序发展。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扩大公民自主参与和自由发展空间,完善人身权利、个人信息权益、财产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制度,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提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水平,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生命权
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在常态和应急状态下均不受非法侵害。
——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完善应急状态下生命权保障体系。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健全应急救助体系,提升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助水平和物资保障能力。
——严格慎重适用死刑。强化死刑复核程序,规范死刑复核监督程序,严格落实死刑案件报备和审查机制。细化死刑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诉讼程序规则,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人身权利
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项人身权利,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依法保障人格权利。实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或者司法解释,使人格权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依法惩处“软暴力”犯罪。禁止采取跟踪贴靠、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侵害人身权利的手段实施“软暴力”。
——严禁非法拘禁。对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加大力度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降低审前羁押率。落实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对无社会危险性或者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的依法不捕。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推进延长羁押期限实质化审查,规范和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监管措施。
——严禁刑讯逼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机制。全面覆盖各类执法活动,实现不同执法环节、不同记录方式有机衔接,各类执法记录资料闭环管理。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监督。完善刑事执行监督机制。
——保障被羁押人、罪犯合法权利。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加强被羁押人权利保障。严禁体罚、虐待、侮辱、殴打罪犯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加强监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提升医疗救治能力,保障被羁押人的生命和健康。
——实施社区矫正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
——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利。落实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完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相互补充的戒毒康复工作体制。加强教育戒治工作体系,提升教育矫治、戒毒医疗、生活卫生、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戒治质量。
(三)个人信息权益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监管执法和宣传,切实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细化、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严格限制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明确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管理义务,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配套法规、标准及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
——深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和宣传。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工作,通过开展系列专项行动严格查处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建立个人信息侵权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和执法水平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升。
——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加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实施工作,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制度措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处置安全事件,严厉打击窃取网络数据、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四)宗教信仰自由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宗教事务条例》配套规章,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加大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大力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健全宗教人才培养体系。
——维护和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佛道教界合法权益,支持佛道教界提升信仰建设、文化建设,维护佛道教活动场所清净庄严氛围。保障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支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穆斯林群众赴沙特朝觐。加大对天主教、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及成果转化的支持和保护。支持和鼓励各宗教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开展宗教领域国际交流。支持和鼓励各宗教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建立、发展、巩固同海外宗教界的友好关系。
——抵制宗教极端主义。反对宗教极端思想,帮助信教群众抵御极端思想侵害。依法惩治冒用宗教名义从事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完成五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严格落实选举法,最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10亿多选民参加选举,直接选举产生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并逐级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
——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中有适当数量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基层代表。依照年修改的选举法,重新确定县乡人大代表名额,新增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向基层群众、社区工作者等倾斜。
——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放宽流动人口特别是已经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
(六)知情权和参与权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设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加强和改善信息无障碍服务环境,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网上获取政务信息、办理服务事项、享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健全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灾害事故应急报道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并动态调整。各级检察机关设立新闻发言人,健全新闻发布常态化机制,落实重大案件信息发布制度。
——完善公民对立法、监督工作的参与机制。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等重大公共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预算工委基层联系点作用,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全国政协通过双周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协商、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等形式,拓展协商广度和深度。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
——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鼓励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
——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厂务公开,规范民主程序,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涉及职工福利及社会保险制度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并向职工公开。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七)表达权和监督权
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丰富表达手段,畅通公民诉求表达渠道,发挥公民监督在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依法保障和规范网络表达。依法建好用好互联网,为公民通过网络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建言献策提供充分的便利。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全面收集、及时回应民众的意见建议。
——完善信访制度。完善和落实信访制度,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推进诉访分离和分类处理工作,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构建汇集社情民意工作平台,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及时了解民情、听取民意、汇集民智。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健全集中解决信访突出问题长效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修改行政复议法,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纠错力度。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媒体和公民通过新闻报道和舆论进行社会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细化保护检举控告人情形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打击报复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加强基层监督。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和村(居)集体利益。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
(八)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履职保障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推进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切实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严格执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报案人等的保护措施。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进一步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完善预约会见机制。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法律援助法。向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规定,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和实效性。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施人民陪审员法,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新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和管理保障机制,强化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能力,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 的诉讼服务。探索建立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及弱势群体和基本民生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推进智慧诉讼服务建设。研发智能辅助软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评估、诉前调解建议、自助查询咨询、业务网上办理等服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建立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完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
三、环境权利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推动绿色发展,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污染防治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统筹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推进全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10%,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以上。
——持续强化水污染防治。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加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巩固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行动,治理农膜污染。推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加强污水和废弃物治理。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优化城乡垃圾治理。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本实现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
——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推动黄河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完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确定强制性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完善披露形式,及时披露主要环境信息。规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三)环境决策公众参与
制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促进公众有效参与环境决策。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健全公众环境监督机制。支持全国各地“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运行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