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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福州四地发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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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

福州晋安、马尾、连江、闽清

发布禁火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年第5号禁火令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晋安区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林区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下达年第5号禁火令,从年10月12日至年10月22日,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各有林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响应工作程序抓好贯彻落实,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发生,并加大宣传广度,加大地面巡护密度,组织公安、执法等部门加大野外违章用火查处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森林消防队伍集结待命,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确保火情安全有效处置。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防灭火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值班调度,严禁脱岗漏岗,各有林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年第5号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区大部分区域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市森防指要求,区政府特下达年第5号禁火令,从年10月12日至年10月22日,在全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各镇(街)应当立即开会部署,采取超常措施,开展宣传,落实护林员全员巡护,开展隐患排查,严控火种进山,严禁野外用火,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急部门要组织督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通报,确保森林防火安全。禁火令期间出现违规野外用火或发生森林火灾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禁火令。若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请立即报警。森林火警-、、-。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

年10月12日

连江县人民政府

年第4号森林防火禁火令

根据《福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转发福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并下达年第5号禁火令的通知》(榕森防指〔〕6号)文件要求,特下达年第4号禁火令。

一、自年10月12日至年10月22日为禁火期,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二、各乡镇、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立即贯彻执行,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发生;加大宣传力度,使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加大巡护与巡查力度,严厉查禁野外违章用火,管住野外火源。组织各类森林防灭火队伍集结待命,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及时安全有效处置火情。加强督促检查,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强化值班调度,密切注意火情并实行“零报告”制度,10月12日至10月22日每日下午4点前向连江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日情况。

特此通令

连江县人民政府

年10月11日

闽清县人民政府

年第5号禁火令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发布年第4号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的通知》(闽森防指[]6号)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特发布年森林防火第5号禁火令:

一、禁火期:自10月12日至10月22日。如遇天气变化,由县政府宣布解除或延长禁火期。

二、全县均属禁火区范围。

三、禁火令发布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各乡镇巡查扑火队、护林员应进山巡逻,坚决杜绝一切野外用火。各村护林员、农民林业技术员应在主要进山路口、火灾多发地段死看硬守,切实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令发布期间,凡违章野外用火者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个人-元、单位-元的罚款,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天以下拘留,坚决执行以法治火。

闽清县人民政府

年10月12日

发现森林火灾

第一时间拨打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报告火情

不要擅自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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