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纾困解难题真帮实助促实效
助企纾困,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企业建设研发基地,加大研发投入,政府如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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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助企纾困解难稳增长系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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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助企纾困解难稳增长系列政策措施
要点概况
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方便各相关市级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协助目标企业做好相关政策对上争取,市发改局对国家、省、成都市、崇州市近期出台的助企纾困解难稳增长系列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梳理,筛选适用于我市的政策条款,形成如下政策汇编。
一、税收优惠类(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号)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号)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七)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财金〔〕号)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九)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15号)
●落实国家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年度内新购置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落实国家普惠性税收减免扩围。落实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继续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落实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万元至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按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落实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政策,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落实国家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落实将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时间从市场主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日起算)。
●降低服务业企业经营成本。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各区(市)县要建立完善资金预拨和受理、审核、公示机制,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实施封控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临时停业的,经所在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由所在区(市)县给予1个月房租50%的补贴。
●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企业业务增长。落实国家免征公交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道路客运及汽车客运站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落实国家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落实航空货运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支持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在成都新设立基地航空公司和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支持航空公司开行国际全货机定期航线,进一步提升航空货运枢纽集疏能力。
●降低外资企业税费成本。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落实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四川省“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收优惠办理方式,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工业类(牵头单位:市新经济和科技局)
(九)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15号)
●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成长。对列入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的,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或信息化投资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2%给予最高万元补贴。对新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万元奖励。
●支持工业企业稳产增产。对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0亿元(含)、30亿元(含)、50亿元(含)、亿元(含)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净增长亿元及以上),相应给予万元奖励。
●降低标准化厂房使用成本。鼓励不需要单独供地的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化厂房(包括但不限于国资建设并已纳入市级考核的标准化厂房),自达到所在产业功能区亩均税收要求次年起,可以连续3年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承租人最高不超过万元/年/户的租金补贴。
●强化用能保障。引导企业用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分时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对超过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用能单位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对采取夜间错峰用电的市场主体,享受低谷电价中的最低电价优惠。将纳入规划的新型电池、电解水制氢、光伏等绿色高载能产业和重点优势企业纳入全水电交易,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十)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崇府办发〔〕18号)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引进。对引进的新型计算终端、消费电子、智能家居行业应用电子,人工智能(机器人)、5G以及自动化智能检测等领域专精特新、单打冠军(隐形冠军)企业,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自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3年内按每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购置款,下同)的2%给予项目企业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0万。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基地。支持我市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在崇州建设研发基地(含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经成都市级以上认定,按企业研发基地实际软件、硬件投入(不含土建)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万元的扶持。获批国家级、省级和成都市级的,分别给予企业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研发,按经核定的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万元补助;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5%给予企业最高万元县级地方配套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再次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贴。
●支持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对企业新建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万元—0万元的项目,给予最高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0万元(含)—1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万元补助。
●支持企业以商招商。鼓励在崇州的现有电子信息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0万元以上的配套项目,按照设备投入的1%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参与区域协作配套。对首次进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电子信息产业链供应链配套的电子信息企业,年度配套额达到万元以上,给予配套额度的1%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补贴;对连续进入成都市电子信息产业链供应链配套的电子信息企业按年度配套额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支持企业上台阶。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连续两年增长8%以上的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1亿元、增长3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10亿元、增长2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30亿元、增长1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增长10%以上,以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万元。该项奖励的30%可用于企业人才奖励和人才培养。
●支持企业提升产品品质。对企业建设的洁净车间,按照装修(百级千级万级)级别,分别按照装修投入额度的20%、15%、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支持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对原有生产厂房进行拆除,重建三层及以上生产厂房的,通过竣工验收后对新增厂房面积按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新建三层及以上生产厂房的,对第三层及以上面积按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11.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首次认定为崇州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认证。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四川省绿色工厂、四川省绿色供应链,分别按照国家、省、成都市补贴资金的%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留住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年度个人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3年。
(十一)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支持智能家居和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崇府办发〔〕18号)
●促进智能改造。采用智能装备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经产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根据项目建设期内投入的1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提升产业能级。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年增长8%以上的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1亿元、增长3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10亿元、增长2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30亿元、增长1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增长10%以上,以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万元。该项奖励的30%可用于企业人才奖励和人才培养。
●支持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对原有生产厂房进行拆除,重建三层及以上生产厂房的,通过竣工验收后对新增厂房面积按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新建三层及以上生产厂房,对第三层及以上面积按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加快市场拓展。在境外设立海外办事处、营销展示中心、专业卖场的,给予首次设点实际投入30%的一次性补贴,单户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万元;企业年度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进(出)口数据以海关通报离岸数据为准),按其口岸综合物流费用的20%给予配套补贴,单户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万元。本地家居协会、商会组织本土原创品牌企业以“崇州家居”公共品牌形象参加国内知名家具展的,按展位费用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名展会的,给予展位费用70%的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引进培育总部企业。支持我市传统优势企业引入六类强公司进行重组,重组后在崇州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等符合成都市总部经济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原企业股东奖励,奖励金额为股权转让中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单次交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支持企业上市。对成功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智能家居、绿色建材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的奖励。
●鼓励发展泛家居创新型服务企业。创新应用新技术新模式建设行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推动传统产业在协同设计、共享制造、智慧营销等环节转型升级的,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际投入金额在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户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万元,实际投入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崇州市内企业使用前述经评估认定的平台,按其实际支付使用费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提升原创能力。对投资建设家居设计创意学院等培育设计人才机构的,给予首年实际投入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家居设计大赛的企业,参赛费用全额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获得国际国内知名家居设计奖项的,每项给予10—50万元人民币奖励。
●提升企业创新研发能力。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成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再次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贴;在境内外设立设计研发中心、与境内外机构或专业人才建立研发合作关系的,一次性给予实际项目投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治理VOC设施改造升级投入超过万的,经产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给予当年实际投入10%的补贴,单户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万元;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四川省绿色工厂、四川省绿色供应链,分别按照国家、省、成都市补贴资金的%给予奖励。
三、服务业类(牵头单位:市商投局)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七)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财金〔〕号)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年原则上对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年原则上对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九)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15号)
●支持服务业企业上规模上台阶。对年新增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市且规模达到10亿元(含)、20亿元(含)、50亿元(含)、亿元(含)、亿元(含)、亿元(含),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一次性奖励。
●加强餐饮零售等行业帮扶。对餐饮、零售、外卖配送、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和属于应检尽检人员范围的酒店企业员工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由所在地区(市)县给予检测费用全额补贴。在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允许临街店铺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区域内开展外摆经营活动。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允许商贸企业(门店)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和交通安全情况下设置门店外摆位。鼓励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夯实文旅和会展行业恢复基础。继续落实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暂退比例为80%。推动政府、院校、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等共同开展服务技能和质量培训。实施金牌导游培训项目,稳定骨干导游队伍。鼓励推出郊野户外低密度旅游产品,支持开发旅游消费衍生产品,对参加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并获得一等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新评为成都市“文旅消费新业态示范区”“文旅消费新业态示范项目”的,按照投入资金比例、示范带动作用等绩效,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万元、50万元补贴。对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等,按照投入资金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补贴。对疫情期间举办符合条件的线上展会项目的成都会展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开展会展专业技能提升等培训项目的会展行业协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因疫情延期举办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展会项目,在基本补贴基础上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上浮补贴。统筹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和引导企业练好内功,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优化文旅和会展行业支持政策。
四、对外开放类(牵头单位:市商投局)
(九)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15号)
●加强外商投资项目支持。对年外商直接在蓉投资0万美元以上的新设项目、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按其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万元人民币。成都市重点产业链的补链固链外资企业重点项目,优先纳入成都市重点项目计划清单,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等要素。
●实施外贸企业保费补贴。每家企业保费补贴合计不超过万元。
五、人力资源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12号)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0.6%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培训代替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
●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
●加强创业扶持。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继续实施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各地、各部门特别是省属单位要积极提供空缺编制用于公开招录(聘),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满编运行,提高空编使用率。对空编率较高又不提供空缺编制使用计划的,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调剂空缺编制。全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招工规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扩大至0人。
设立疫情防控应急岗位,招募一批医药卫生类高校毕业生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满1年后享受“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招聘优惠政策。“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规模不低于0人。
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聘用规模,对公办高校新增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且聘用期不低于12个月的,每聘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高校1万元奖补。开发3万个就业见习岗位。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人、留用率超过6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招录(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门槛,新增岗位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地区和经济困难家庭毕业生倾斜。
●兜底困难人员就业救助。对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群体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70万人次。全覆盖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普通高校专升本和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至7万人。
●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建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制度,设立就业服务专员,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发展区域性、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健全精准、全面、权威的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分析体系,为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提供保障。
(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9号)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年未缴费月度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九)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落实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年4月30日。
六、交通运输类(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号)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七)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财金〔〕号)
●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年继续使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七、国资金融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号)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12号)
●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低至1.5%,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办发〔〕9号)
●积极拓宽项目融资渠道。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募集项目资金,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项目业主,省级财政给予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发行债券的发债主体,省级财政给对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经成都海关验证有上年度出口实绩的小微企业、跨境电商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成都市从事跨境电商物流运输并提供延付运费服务的企业给予90%保费补贴,对年度出口额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支付保费50%进行补贴。予80万元资金支持。
(九)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15号)
●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在成都市范围内依法合规承租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对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非国有中型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非国有中型企业,年减免3个月房租;对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承租的上述房产位于年依据国家标准被划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市)县范围内的,年减免6个月房租,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房租。对减免房租的国有房屋业主,落实国家和省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落实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落实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年起到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提供激励资金,资金按季度审批发放。落实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根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实际需求,按照现行再贷款管理规定,合理提供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1年期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2%。
●加强企业外部增信。充分发挥普惠金融政策优势,深化银担合作,引导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和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深入推进“蓉易贷”普惠信贷工程,提升“蓉易贷”普惠信贷规模。
●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成都市企业,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受理的,给予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对进行再融资的成都市已上市企业按融资净额中投入成都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单笔(同一个批复文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达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八、要素保障类(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等)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号)
●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办发〔〕9号)
●支持专项债券项目大幅形成实物工作量。对专项债券使用情况好、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债务风险可控的地区,给予新增专项债券倾斜支持。截至年3月底,年度发行的专项债券财政支出进度%、年一季度发行的专项债券财政支出进度80%以上的地区,增加年后续新增专项债券分配额度。年及以前年度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短期内无法实施的,按程序调整统筹使用。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对纳入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对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重大项目,申报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省级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以及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对其余省级重点项目,市(州)要重点保障用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每年视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
●加强重大项目用能保障。支持重大项目能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保障重大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可不开展能耗等量减量替代。对符合产业政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项目,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比例由30%调整为10%。
(九)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15号)
●加强项目资金和要素保障。积极争取和运用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支持成都市项目建设,支持采用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扩大项目投资基本盘。对国家和省、市“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到年开工的,资金配套和要素保障由市级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大统筹力度。
●保障用地需求。落实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实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来源: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