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为企业纾难解困政策性件目录
序号
涉及
领域
支持政策
文件名称
文件号
政策内容
1
综合经济
(国家)
贷款贴息
政策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
〔〕5号
由发改委、工信部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主要是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医用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由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基点。同时,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
降低企业
用电成本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
〔〕号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3
综合经济
(国家)
降低企业
用电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
〔〕号
自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4
税收优惠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
〔〕号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底税额。
5
综合经济
(省级)
《关于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发改财金函
〔〕18号
6
社会保障
(国家)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
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
〔〕11号
自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7
社会保障
(国家)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
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49号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年未缴费月度,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8
社会保障
(省级)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扩大失业保险范围政策
《黑龙江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
〔〕24号
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年12月底。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继续实行无申请退费。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7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依据,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按照年数据进行确认后调整。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年未缴费月度,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9
社会保障
(省级)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扩大失业保险范围
政策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黑人社发
〔〕20号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年5月至12月,对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10
社会保障
(省级)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扩大失业保险范围
政策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
黑人社发
〔〕6号
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确定的名单开展企业划型,并将划型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税务部门依据当期计划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无申请退费。
11
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7号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至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12
社会保障
(省级)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
通知》
黑人社明电﹝﹞2号
对防疫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0元/人。
1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
通知》
黑政办规﹝﹞7号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4
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支持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8号
修订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政策,对依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评定等级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不同档次运营补贴。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加快资源整合,对空置的公租房,允许减免租金或者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养老服务。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共建共享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落实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养老服务就业优待政策。鼓励支持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类中涉及养老服务领域的项目,在省应用技术与开发计划项目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项目立项。
15
社会保障(市级)
职业技能
提升政策
关于印发《鹤岗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年)政策释义》的通知
鹤人社联发
〔〕11号
为推进部、省政策落地见效,将技能提升行动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整合和梳理,对企业职工培训、就业重点群体以及贫困劳动力培训、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做出详尽的解释说明。同时,还要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