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全县人民参与举报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群防群治社会监管体系,有力打击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举报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条。
第三条举报下列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一)城市管理领域:
1.非法处置餐厨垃圾;
2.已纳入集中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收运;
3.运输砂石、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5.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6.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公司运输;
7.损坏绿化设施和绿化花草10平方米以上;
8.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
9.擅自设置户外广告8平方米以上;
10.非法处置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
11.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二)国土、规划建设领域:
1.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耕地10亩以上、林地10亩以上;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3.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
4.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5.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
(三)卫计领域: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2.非法行医行为;
3.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
4.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游泳场(馆)。
(四)商务领域:
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
(五)旅游领域:
1.不合理低价游;
2.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3.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4.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六)农、林、水、畜领域:
1.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兽药、肥料、饲料、农药;
2.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5.非法猎捕、经营、出售、运输、收购、宰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
6.非法采挖毁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7.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8.屠宰、经营、运输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
9.擅自侵占、填埋、填堵河道、湖泊、水库,非法填堵沟渠和蓄水塘坝的;
10.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
11.擅自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的;
1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破坏、擅自挪动水功能区标志、水源保护区标志标牌的;
13.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14.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及在湘江库区内非法卸砂的;
15.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填埋各类废弃物的,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的;
1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7.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18.违反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相关规定。
(七)交通、公路领域:
1.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3.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4.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标志牌的;
5.二轴至五轴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50%以上;
6.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55吨以上;
7.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4)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8.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9.非法从事旅客运输;
10.非法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八)文化、能源、劳动监察领域: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2.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
3.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4.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5.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6.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8.违反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城镇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9.在长输油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10.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九)环保领域: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2.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5.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6.不正常使用(包括拆除、闲置等)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
7.在印刷、汽修、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生产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设施的(如露天喷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未经收集直排等);
8.在禁燃区内生产企业违规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
9.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10.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十)食品药品领域:
1.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2.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3.其他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十一)安全生产监管领域: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方面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十二)举报其他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经集体研究,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涉及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违法行为的举报-,联系部门:县执法局执法调度指挥中心;
涉及第三条第(十)项食品药品类违法行为的举报-,联系部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
涉及第三条第(十一)项的安全生产监督领域违法行为举报-,-,联系部门:县安监局。
第五条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属首次被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做出处理;
(五)举报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条。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处理办法为: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受理时自设6位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及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安全生产领域奖励有功的举报人;
(四)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奖励所有举报人;
(五)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七条行政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标准:
(一)县执法局受理的举报(不包括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按照以下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1.经举报查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违法案件,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三人以下(不包含三人)的,视情形给予举报人元至0元奖励;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三人以上(含三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违法案件,视情形给予举报人0元至0元奖励。
2.一般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的5%确定,最低不低于元,最高不超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其他处罚种类的,视情形给予元至元奖励。
(二)食药品类举报按照以下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1.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2.违法行为有涉案货值金额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违法行为无涉案货值金额但有罚没款金额的,按照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元的,给予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元的,给予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元的,给予元奖励;
3.违法行为未达到行政处罚案标准,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根据上述第一项奖励等级情形分别给予元(一级)、元(二级)、元(三级)奖励;
4.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5.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其他由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6.对省级督办的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额外增加举报奖励1万元。国家部委督办的,额外增加奖励2万元。按照标准奖励金额已达50万元的,不再发放该项奖励。
(三)安全生产事项举报按照以下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2.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有关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形成专门案宗;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第九条执法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组织力量查处。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举报人举报之日起30日以内,将查证进展情况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
第十一条各办案部门成立行政执法举报奖励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举报奖励的审核、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填写《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审批表》,由执法部门负责审核,每月汇总到执法部门财务审计科代领奖金。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举报奖励审批程序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行制定,奖励资金的支付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执法部门代领奖金后,应在7个工作日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自设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领取奖金的,应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四条执法部门发放奖金,需填写《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金发放登记表》,由发放人、领取人共同签字确认。发放人为办案单位执法人员,发放时需2名发放人共同签字。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举报奖励专项经费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相关执法部门单独核算,严格审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新闻媒体捏造不实信息造谣惑众、恶意曝光未经核实的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对被举报人的人身、名誉造成伤害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涉及公安、消防部门的举报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上级部门对执法举报奖励有不同规定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