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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年3月4月申报纳税期限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将年3月份和4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一并延长至年4月29日。对受疫情影响,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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