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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首例高空抛物案,判了

(李思科张荣)12月20日,延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民法典》颁布后首例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8月6日,原告在二楼室后平台管理自家花草时,被楼上抛出的装有液体的塑料瓶砸到肩膀,导致受伤,医院住院治疗6天,报警后经派出所排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遂诉至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原告系在二楼平台被从高层抛物砸伤,经派出所排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致伤原告的物体系从该单元上方抛下,除被告白某某(室住户)提交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家庭成员事发当时均不在家居住,故不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外,其余三至27楼01室所有住户客观上都存在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均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经本院认定,原告王某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共计.07元,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酌定由二十四户按补偿责任分摊60%,即每户补偿元;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元。

判决结果

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二十四户居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补偿款元;二、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赔偿款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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