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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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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推动保障作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1号),现将有关就业创业政策公告如下。一、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元。申请补助材料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就业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和中国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元,最高不超过元。申请补助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就业证明材料、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和中国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年以来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申请补贴材料应附:个人身份证明、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合同、经营状况和中国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四、社会保险补贴(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二)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且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保险费的2/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类确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五、企业(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元标准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培训补贴。小微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并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元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履行合同1年以内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提升一个等级技能的,再给予元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补贴材料应附:企业申请(小微企业初次)新招聘人员花名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劳动合同复印件、2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证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小微企业二次申请的,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最近2个月工资支付证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持相关资料于年8月30日前到县人社局室申请。联系-

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7月8日

来源: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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