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法院法官助理王艳
被告白某驾驶普通客车行驶时,因对右侧行人动态观察不够,避让措施不当,致该车将行走的原告杨某甲撞倒后与公路右侧刘某停放的车辆、杨某乙停放的车辆相接触,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甲、刘某、杨某乙无责。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杨某甲诉请被告白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其在交强险限额内与无责车辆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杨某乙合法停放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无责范围内进行赔偿,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与受害人发生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车辆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法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系被动参与到交通事故中,此时该车辆亦属受害方,其保险公司不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合法停放车辆未处于通行状态,既未发挥车辆运输、行驶功能,物理上也未发生移动,也不会因为合法停放给他人或者其他车辆带来现实危险,对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亦没有发挥作用,不应当纳入交通事故范畴,无责车辆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无责车辆而言,他同样也是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目的主要在于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交强险作为社会公益险,其归责原则虽是无过错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符合侵权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时,即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不问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而由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合法停放的车辆虽参与到交通事故中,但无责车辆对于原告的损害既未起到引起与被引起的原因作用,亦未对损害后果起到扩大或加重作用,无责车辆一方无侵权行为,让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分担损失,对本就处于受害一方的无责车辆明显不公。因此合法停放的无责车辆,其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文字:王艳
原标题:《合法停放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