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出现了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新情况新问题,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息进行了重新的规定。近日,延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白某某借款本金元及分段支付相应的利息。
年8月1日,被告张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白某某借款元,约定月息2分,原告白某某当日给被告张某某现金借款后,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白某某出具了借条一张,但被告张某某至今未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白某某于年3月2日向延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延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张某某应当积极履行偿还义务,被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白某某主张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为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故对于年8月1日起至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本院按月息2分计息;对于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调整为起诉时一年期即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某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对于年8月1日起至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对于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
对于在年8月20日之后起诉到法院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借款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后的,适用新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各项规则,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二、借款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的,在计算利息时要掌握好“分段计算原则”。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年《民间借贷规定》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法条规定“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应作如下理解:“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等条文规定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如果双方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至年8月20日期间的,计算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为标准计算;如果双方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此时还没有LPR值,在计算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该阶段的利息,则应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利息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