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关于印发《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
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经办流程》的通知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经办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个人账户管理处)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经办流程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3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15号)要求,为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实施工作,拟定如下经办流程。一、关于原5个特困行业延长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原5个特困行业企业,养老保险费期限自动延长至年年底,无需企业申请。未申请缓缴的原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54号)相关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二、关于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企业的确定(一)扩大行业实施范围企业的确定1.扩大实施范围的行业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原5个特困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涉及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具体为:“农副食品加工业”(行业代码前两位13)、“纺织业”(行业代码前两位17)、“纺织服装、服饰业”(行业代码前两位18)、“造纸和纸制品业”(行业代码前两位22)、“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行业代码前两位23)、“医药制造业”(行业代码前两位27)、“化学纤维制造业”(行业代码前两位28)、“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前两位29)、“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前两位34)、“汽车制造业”(行业代码前两位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前两位37)、“仪器仪表制造业”(行业代码前两位40)、“社会工作”(行业代码前两位85)、“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行业代码前两位87)、“文化艺术业”(行业代码前两位88)、“体育”(行业代码前两位89)、“娱乐业”(行业代码前两位90)。2.扩大实施范围行业企业的确定省社保中心已获取市场监管部门全省企业信息数据,根据行业信息,初步确定相关企业名单,并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增加缓缴资格标志和行业标志。属于17个行业的新开办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时根据行业信息自动确定缓缴资格。3.行业信息变更属于17个行业但未被初步认定为符合缓缴资格的,企业可通过参保地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纳入缓缴企业名单,提供证明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等材料,选择所属行业,社保经办机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确定该企业是否属于相关行业,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的确定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确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指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各县(市、区)确定是否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后,由各市人社局统一汇总相关信息,并于鲁人社发〔〕15号文件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报省人社厅备案,省社保中心统一导入信息系统。后续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名单有新增的,由相关市人社局及时报送省人社厅备案后,省社保中心进行补充录入。2.中小微企业的确定中小微企业划型信息的确定,参照《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字〔〕31号)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参照执行。首批中小微企业名单,省社保中心已按以下规则初步确定:第一步,依据统计局、银保监、证监、发改、税务部门企业划型信息,分“大型”和“中小微及其他”两类标注相关企业划型。
第二步,剩余无划型信息的企业,按照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补充相关信息,其中,年划型为“大型企业”的,归类为大型企业;年划型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的,归类为“中小微及其他”。
第三步,剩余无划型信息的企业,初步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标准”进行划型,年5月参保人数小于人的,归类为“中小微及其他”;大于等于人的,归类为“大型”。3.企业划型信息变更属于中小微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但被初步认定为大型企业的,企业可到服务大厅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统计等部门认定中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或告知承诺书(表样见附件1),社保经办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三、关于困难企业办理缓缴申请(一)申请条件扩大实施范围的17个行业企业及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缓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年4月30日前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2.在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二)申请材料1.亏损当月《利润表》(无法提供的,可提交承诺书,表样见附件2);2.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表样见附件3)。(三)缓缴期限1.扩大实施范围的17个行业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自年4月之后(不含4月)第一个未缴费月份至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自年4月之后(不含4月)第一个未缴费月份至一年。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自年4月之后(不含4月)第一个未缴费月份至年年底。(四)办理渠道通过参保地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五)办理流程1.符合缓缴条件的困难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2.提交亏损当月《利润表》(无法提供的,可提交承诺书)、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等材料;3.社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4.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缓缴相应期间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并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四、关于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一)缓缴期内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缓缴期内企业应正常按月申报当月应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并到税务部门按时缴费。缓缴费款所属期的其他单位缴费部分,按险种正常生成应收核定(不生成单据),企业可正常办理职工增减员业务。
(二)缓缴期满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缓缴期满后,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与缓缴期满后第一个月社会保险费一并进行核定缴纳,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及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
(三)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齐部分职工社会保险费使用“分离应缴”功能办理,分离应缴时需分离职工全部险种缴费,直接生成缴费单据,不加收滞纳金。
(四)终止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已申请缓缴的企业如需提前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先撤销缓缴申请后,正常申报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产生的滞纳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销处理。
(五)企业注销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申请注销时,由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如存在正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需完成缴纳后再进行注销。
五、关于事后监督检查各市要对缓缴工作情况适时开展事后监督检查,对做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市可重点检查或抽查不在亏损企业名单、企业划型信息由大型变更为中小微、中小微企业驻地不是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等企业缓缴情况。检查比例应不低于全部缓缴企业的5%。附件: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承诺书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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