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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园严禁甩鞭子打陀螺等行为,违者

使用扩音器等器材声音不得高于六十分贝,禁止甩鞭子、打陀螺……

近日,石家庄市修订了公园管理办法,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

(年2月1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年12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各类公园(含绿化广场)和规划确定的公园预留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以及其它具备公园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管理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公园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处罚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的类别和等级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园林公益事业发展。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模式,多层次多渠道组织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自建、资助、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内绿地和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公园绿地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规划,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已建成公园和规划公园预留用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城市绿线控制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历史文化特色建设公园,并注重建设服务半径五百米以下的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旧城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社区公园。

城市道路、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设公园。

第十一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影响公园周边景观环境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并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控制区。

第十二条公园景观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调、风格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合理利用公园地下空间,按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等市政工程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影响公园的使用功能、整体景观及植物正常生长。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据《城市绿地减灾避险规划》,按照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建设防灾避险公园。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防灾避险技术要求设置必要的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公园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园发展规划制定计划书,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项目施工应当由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承担,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可以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公园绿化应当体现植物多样性,植物配置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绿地率应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绿化广场的绿地率应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九条新建公园设计时应当同步进行停车设施和出入口设计,妥善做好与周边道路的衔接。

公园内水、电、燃气、热力等各类市政设施应当隐蔽设置,避开游人密集区,不得破坏公园景观。

公厕、果皮箱、路椅、服务部等配套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条公园建设应当在确保公园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消纳自身雨水,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积存、渗透和净化,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推进海绵型公园建设。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在公园预留用地内进行任何可能改变和破坏预留用地现状、性质的行为。

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公园用地或预留用地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补偿经济损失并就近异地补偿相应的用地。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已建成公园或预留用地的应当采取合理避让措施。除不占用公园用地或预留用地会严重影响城市功能发挥的市政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公园用地或预留用地。

确需临时占用的,需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园内树木的砍伐、更新、移植和修剪按《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在现场公示批准单位、原因和施工单位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公园内的古树名木。不得伐移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养护复壮。

第二十五条动物园应当加强动物饲养、繁育和保护,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等工作。

植物园应当加强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积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园的养护管理,应当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招标选择管护作业队伍。

第二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客。在公园开放时,游客量超过游人容量、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疏散游人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等措施,同时在公园门口大屏幕公示信息,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园出入口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

第二十九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园内躺卧,在绿地草坪内搭建帐篷、铺设防潮垫等,攀援、撞击树木,在树木上悬挂吊床等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倾倒垃圾、杂物等;

(三)在植物、文物、雕塑、建筑物、构筑物、服务设施和硬化路面上留言刻字、乱贴乱画;

(四)携带宠物(不含导盲犬)进入公园,恐吓、投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五)翻越公园围栏(墙),静园后滞留和过夜,擅自采石取土,损坏花草树木,焚烧枝叶、垃圾或其它杂物;

(六)在非指定区域进行游泳、玩球、轮滑、抖空竹、放风筝等;甩鞭子、打陀螺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七)在水体非指定地段、区域捕(钓)鱼,冬季在冰面上溜冰、玩耍、捕(钓)鱼;

(八)使用扩音器、乐器、音响等器材声音高于六十分贝;

(九)擅自设置经营项目和摊点,兜售物品,散发广告等宣传品;

(十)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十一)擅自引用水体,使用水体洗刷物品、车辆;

(十二)向公园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物质;

(十三)其他影响公园秩序、安全、环境和形象的不当行为。

第三十条公园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环境整洁、美观;

(二)全天保洁,无积水、污物、痰迹及烟头,垃圾清运及时无外露;

(三)水面清洁无漂浮物,水质符合观赏标准;

(四)厕所专人负责,设施保持完好,卫生达标。

第三十一条公园内供游览、休憩用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二条公园应当设置科普、法治、文明等内容的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维护良好。

提倡公园建立电子档案,设置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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