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企业劳动关系政策
(一)三方机制工作(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1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相关文件:
1.《劳动法》.1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个人理解:三方机制雏形是从集体协商制度衍化、完善形成的。三方机制中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应由内部相关科室共同承担,细化为事前协商、事中监察、事后调解、仲裁,所以内部科室需要联动合作开展此项工作)
2.《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5
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0修订(原34条)(首次立法确定三方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4.《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函〔〕号.8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号.9
6.《沧州市关于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沧人社字[]号
7.《黄骅市关于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黄人社字96号
(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相关文件:
1.《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5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10号)
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冀发〔〕24号
4.《河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规范的通知》冀协劳委〔〕1号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规范
归纳总结: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包括主要制度、机制(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1.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2.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3.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注:此项职能主要由工会负责,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4.健全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1)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
(3)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
二、拟定市属企业人员调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市属企业(含驻黄单位)工作人员调配
市外省外劳动合同制工人调配、档案调转审批工作,未找到准确依据,参考性文件收集其他省份有关调配的资料。
(一)《长春市关于工人调配若干问题的规定》.11
(二)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号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询问《关于办理职工调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劳部发〔〕号)中所称“劳动行政调配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是根据政治、经济、国防建设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一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西藏工人内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配备以及按照政策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老职工身边无子女、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人员调动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期间的在职职工余缺调剂安置任务等。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注:此项工作目前仍延续早年的工作流程,审批调转程序繁琐。给企业和职工带来诸多不便。加之我省已实现省级统筹,保险关系省内、外职工均可从App操作。绝大部分职工(除国企职工),没什么档案资料或者有一点资料都在自己手中留存,再补办调转手续没有太大意义。全年办理有限的三、四份主要是配合职工调转东北地区档案(东北地区仍沿用),经了解,我市周边县市区均已取消职工调配、调转审批,相关业务合并到人才市场,正常进行职工档案流转。
此项工作为计划经济时期工作,近年来已无实际工作内容。
三、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用工备案制度
梳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发展
1.年开始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年2月,劳动人事部发出《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在全国试行劳动合同制。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在国营企业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2.年前(正式工、固定工)指根据国家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国有企业或者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职工。
3.年(合同制工)用工制度改革招收工人一般为合同工,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民合同制)
4.年十四大明确提出目标要建立市场经济,计划经济结束。
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6.《劳动法》施行,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全员合同制)
7.年《劳动合同法》施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1.法律依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何时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期限
(1)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6.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下面几种情况:
(1)用工双方协商解除
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可以支付补偿金)
此类解除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2)劳动者主动提出的
①预告性解除,需要提前告知对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即时性解除,无需提前30日告知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过错性辞退(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非过错性辞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程序后可单方解除,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同。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校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l7.经济性裁员(近年的重点劳动矛盾风险点)
(1)法律依据:
《劳动法》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相关文件:
①《企业经济行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号)第四条
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号)二十七条
③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号二十五条
④《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3)裁员程序: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部门的意见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4)实践操作要点:
企业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
裁员条件证明材料:说明企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裁员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劳动工资、人工成本、财务、固定资产、产品供销等报表资料),第三方审计报告。
裁员实施方案:说明企业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裁员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金的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并提供企业职工花名册和已履行程序的材料。
已履行程序的材料:企业向工会和职工说明裁员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者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相关材料,国有企业要求出具主管部门对裁员的意见。
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号)
《企业经济行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号)第二条
“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
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号)
(4)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8.经济补偿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①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④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的);
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经济补偿金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涉及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方法还有一个过渡性条款。对工龄涉及08年前后的职工解除做了明确规定。08年之前这一段的工作时间按照本法施行前的老办法计算,也就是--劳部发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10.经济补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l11.劳务派遣(近年来重点整治内容)
《劳动合同法》年做了修改,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做了严格规定。劳务派遣的存在形式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危害日趋严重,一般存在于大型国企,外资企业,线上单位,主要是为了规避责任,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邮政之类,最近比较热门的还有美团(年开始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重点)。
新法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法是五十万元;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④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行政审批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要有两个证,一个行政许可证,一个营业执照,还必须符合上面四条规定。另外就是同工同酬,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将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二)集体合同
1.法律依据:
《劳动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4
《劳动合同法》.1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3
2.相关文件:
《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5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部.10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5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4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1(废止)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5(废止)
3.备案流程: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自订立集体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2)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3)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4)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5)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决议;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协商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协商、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重新报送审查。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注: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集体合同细化又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等
(三)用工备案制度
1.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相关文件: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48印发沧劳社号转发
《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号沧人社办73号转发
《关于实行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沧人社字51号
《关于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暂行规定》沧人社字号
《沧州市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沧人社规4号印发(有效期两年)
3.备案流程:
签订人员劳动合同每人两份(内容填写完整,单位盖章,本人签字手印)
用人单位录入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每人一份(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填写完整,贴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加盖公章)
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账五份(系统打印,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花名册两份(系统打印,加盖公章)
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电子版,ctl格式),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电子版,ebl格式),用U盘导出。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四、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
(一)工作时间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二)休息休假
1.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
(1)休息日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5天、休息2天。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法定年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注: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3)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
⑥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
⑦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八条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探亲假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④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婚丧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丧假3天,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婚假3+15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8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注:《劳动法》51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6)事假
《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24条: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4条(二款):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7)病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1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通知(劳部发号)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8)产假
98天+6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9)护理假
15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8条:女职工生育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
(10)预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6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1)哺乳假
每天一小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9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每多一名婴儿增加1小时。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1条: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延长哺乳期不超6个月)
(12)痛经假
1-2天《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认后,经期可适当给予1-2天休假。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7条(三):给予1-2天休息。
(13)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探亲待遇规定》
(14)社会活动假
每月不超3天《工会法》《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
(15)公司经营性放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2条: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16)传染病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五、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4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
注:对未成年人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和(五)条2项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六、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
(一)最低工资制度
法律依据:
《劳动法》
《最低工资规定》.3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6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34号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实施办法》
黄骅现行标准:元/月,18元/小时
(二)工资指导线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27号
河北省自年最后一次发布指导线后至今未发布。查找相关资料,在省厅互动平台获得相关信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
您好,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一项措施,目的是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原劳动部年1月30日印发了《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劳部发〔〕27号),我省不在试点之内。该办法至今未正式实施,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其中现行测算方法已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目前,人社部正着手修改完善年印发的《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按照有关要求,待新文件出台后,按新要求测算发布。
-05-06
(三)薪酬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10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6号)
1.调查内容。调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包括不同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水平、构成等相关数据,以及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构成及主要经济数据。
2.调查范围。国家层面调查覆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不含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行业门类)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各类职业从业人员(不含军人和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省、市层面调查范围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市场需要确定,可细化调查行业和职业分类。
3.调查方法。国家、省、市调查采用统一的抽样方法,原则上以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为抽样框,根据规定的抽样参数要求抽取企业样本进行调查。调查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按要求进行轮换。调查采取由被调查企业直接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汇总的方式开展。
4.调查频率。企业薪酬调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条件成熟时适当增加调查频率。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行业企业按季度实施定点监测。
(四)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基本要求:
1.货币支付
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只有以货币方式支付工资,才能准确的反映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和应得的报酬,才能真正满足劳动者自身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愿望,保障劳动者的经济利益。
2.按时支付
工资一般应当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支付一次工资,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该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延。但是,当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3.足额支付
足额支付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全部数额向劳动者实际支付。禁止以各种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一般情况下,也不允许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工资,对于确需代扣的,代扣的项目和额度必须依法进行限制。
4.向劳动者本人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列出应发工资额及其项目、扣款额及其项目、实发工资额等;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特殊情况:
下列情形不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但是,如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虽然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七、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一)工资总额管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劳部发〔〕61号
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简称“工效挂钩”。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开始出现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16号)现行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是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河北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字〔〕19号
(二)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
相关文件: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未找到文件正文)
注:此项职能实质性工作不多,经搜集比对相关文件,属于国资委牵头,人社辅助的一项工作。
八、执行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
(一)工伤认定工作
1.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相关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3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9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死亡和重大伤亡案件报备的通知》(冀人社函5号)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4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号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县(市、区)人社部门开展工伤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沧人社字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京津冀工伤认定委托(受托)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4号)
3.认定办理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向劳动关系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报案,并于3日内补报《事故伤害报告表》。
注:①24小时依据: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工伤认定机关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在5日内报送《事故伤害报告表》。--《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②3日内依据:冀劳社[]15号文件第2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对一般事故伤害应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工伤认定机关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在5日内报送《事故伤害报告表》。--《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③《沧州市工伤事故联合取证工作手册(试行)》第一部分工作制度章节,制定了伤害事故即时报告制度。
(2)报案时在劳动关系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明细表》整理、准备认定工伤所需其他材料。认定材料提交完整,15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进行送达。
15日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将申请材料及相关书证材料合并报市局进行认定。
受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8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5条《工伤认定办法》8条
(4)沧州市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带回全部材料,20天内进行认定决定送达。合并送达回执,进行组卷工作后报送沧州存档。
20日依据:《工伤认定办法》22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4.相关时限:
(1)30日单位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1年内个人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期限申请的将会不予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总结、归纳
1.应当认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申请提交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工伤后可享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4号
(1)医疗费
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②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②河北省标准:1、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2、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3)交通费、食宿费
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②河北省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元/天/人。
(4)康复治疗费
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河北省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5)辅助器具费
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②河北省标准:参考《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一次性解决计算: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停工留薪期工资
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河北省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断证明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7)护理费
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②河北省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
5.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享受待遇: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②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②河北省标准: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河北省标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③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亡待遇:
①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①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②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③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年适用标准为元。)
②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③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④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二)工伤预防工作
1.法律依据:
《劳动法》
《社会保险法》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13号
《河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人社规7号
2.相关文件:
《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年)》(人社部发〔〕90号)
3.个人归纳工伤预防工作:
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工伤预防的发展: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历史上首部包括工伤、伤残待遇等劳动保险在内的全国性统一法规,但这一期间并没有“三位一体”的概念,主要是侧重职工的一个“补偿”功能。
直到年劳动部依据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首次提出“工伤预防概念”,“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初现端倪。
在多年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实施,使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制度框架最终形成。
《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年)》(人社部发〔〕90号)文件中更是提到--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采取一切适当手段组织推进。
工伤事故归纳形成的因素,大体分为三类:设备因素、环境因素、人为因素。
(1)设备因素:设备缺陷、操作失控、无防护装置等。此类事故,可以通过日常的设备维护、检修,加强安全检查减少事故率,甚至杜绝此类安全事故。
(2)环境因素:环境布局不合理、光线不足、噪音、不良气象条件等。此类事故,可以通过不断改善工作环境、消除危险源以减少事故发生率。
(3)人为因素:组织管理不善、操作失误、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工作时间过长、不使用防护措施等。此类事故是最常见的事故类型,也是工伤预防工作效果最显著的类型。提高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是最有效的手段,转变职工的工伤预防观念,从要我预防到我要预防是最根本的方法。
分析近三年我市(黄骅市)申报的起工伤案件,常见事故类型大致分为五种:普通性事故(机械伤害、摔伤、砸伤等)、其中交通事故占9%、危化行业事故1%、有限空间作业事故1%、死亡案例4%(其中猝死类死亡占死亡事故的3成左右)。去除一少部分视同工伤的病亡类案件。剩下的案件,可以说九成以上的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下面仅列举部分案例:
案例1、年9月14日,施某某在生产车间浸塑车间进行挂网片作业中,未按单位操作规程,先使用垫板覆盖粉槽缺口后,才能进行挂网片工作。不慎踩滑坠入粉槽后窒息死亡。
案例2、年6月21日,刘某在单位生产车间进入密闭罐体内部作业中,未按单位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操作规程:佩戴防护面具、悬挂安全绳、配备安全监护人员。作业中在罐体内部意外发生四氯化碳中毒,被发现后施救人员仍没有佩戴防护用具就进入罐体施救,导致第二人中毒昏迷。
案例3、年4月30日,张某在单位立体仓库二楼巡检设备过程中,未按单位规定区域巡检,违规进入禁入的机器运行区域,意外被运货轨道车挤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可以看出,扎实开展工伤预防,是切实能够从源头上降低甚至消除工伤事故发生的。
九、贯彻执行地方劳动标准
劳动政策标准由省、市拟定,本级负责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