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99号)要求,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缓缴期限从年7月1日起至年9月30日止。缓缴期限结束后,需要延长缓缴时间的,在报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社局)集中进行申请。二、缓缴条件和范围(一)缓缴期限内,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被动用,缓缴期限内需补充缴纳的;(三)符合《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琼人社规〔〕8号)第三条规定的可享受缓缴政策。三、政策咨询政策、。??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7月13日
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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