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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性侵案频发,除了愤怒我们还能做些

特约撰稿/吕孝权(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中都是重罪,需要重点防范和打击,中国也不例外。

近年来,社会上一系列恶性案件不断被曝光,如福建政和县半岁女童遭性侵案、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振华性侵女童案、内蒙古满洲里人大代表性侵女童案、南京南站候车室男子猥亵女童案、医院内姑父猥亵女童案、江苏男子猥亵幼童案、宁夏灵武12个学龄前女童遭教学点老师性侵案、黄德锋强奸未成年亲生女儿案、英孚教育前外教“性剥削”中国女童案等。

这些案件挑战着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刺痛公众神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此,中国官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相继采取了修改法律、建立试点、发布指导性案例等诸多措施,力图加强打击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笔者所服务的机构长期致力于对性侵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研究并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和制度的完善。结合当下的一些热点与自身从业经历,笔者尝试从专业角度探讨,如何编织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多位一体的法律网,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两个概念:性侵犯和性剥削

首先有必要认识并澄清两个概念:性侵犯和性剥削。

在我国,关于用词,实践中有“性虐待”“性侵害”“性伤害”“性侵犯”等不同叫法。笔者同意中科院心理所龙迪教授的观点,建议统一使用“性侵犯”,避免使用“虐待”或“侵害”等字眼让人们误以为,“只有造成看得见的身体损伤(包括处女膜破损)的性行为才算性侵犯。”

司法实践表明,大多数受到性侵犯者并没有身体上的损伤,甚至没有身体表征。“性侵犯”一词强调:不要忽视性侵犯造成的伤害,本质上是侵犯受害者权利而造成的无形的心理伤害,从而使那些遭受性侵犯的看起来身体并未出现损伤的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和专业的支援服务。

另一个概念是“性剥削”。据媒体新近披露的一则消息:一名47岁的美国男子在中国英孚教育担任外教期间,“性剥削”未成年中国女学生,包括拍摄裸露视频等,回到美国后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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