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见义勇为﹝﹞1号
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机制,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阳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1号”。
阳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年1月8日
阳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表现突出或者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行为;
(四)协助公安等司法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
(五)治安联防队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确认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四条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人的伤残鉴定或死亡证件(行为人未有伤亡情况的无需提供);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第五条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进行评定,评定需80%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机关。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将其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没有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确认,确认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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