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年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将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防火(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严禁吸烟、烧蜂、烧山狩猎、烧草山地边、使用火把、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严禁点烛、烧纸、烧香、煨桑、点放孔明灯、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因生产活动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要落实防火措施。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失火;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管制区;
(四)在草原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火源。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封山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按照红、橙、黄、蓝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落实煨桑点、坟地墓地包点制度,实行网格化、台账化、审批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封山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随时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在具备扑救条件和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县(市)、乡(镇)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州包县(市)、县(市)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组)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地块的责任机制;森林草原毗邻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市)、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草原火险红色、橙色预警时,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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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编辑:岳诗蕊
责编:唐闯
审核:黄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