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工业经济
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按照国家《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振作工业经济运行,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中小微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内蒙古税务局)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公告规定的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继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进一步减流程、减材料、简方式,高效便捷服务市场主体。在自治区税收权限内,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
5.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有效帮助企业降本减负,纾难解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模式推广应用,适度超前开展充换电站建设布局,在公共领域率先应用的基础上逐步向私人领域拓展延伸。(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7.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任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再贴现低成本资金,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对符合条件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鼓励银行机构合理制定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将更多信贷资源向工业领域倾斜。督促指导银行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支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通过增信核心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金融服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