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14:30,市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李永仁,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支队长宋志明介绍了《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情况。
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报告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五)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市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北斗船用终端设备必须确保正常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伏季休渔开始前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生产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伏休管理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1.我市所有应休渔渔船必须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主机功率千瓦及以上或钢质、玻璃钢材质渔船应当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休渔,休渔渔船船东应于5月1日前填写《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2.除经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批准在外省市异地坞修的渔船外,我市应休渔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市停靠休渔;外省市渔船不得在我市渔港停靠休渔。
3.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有关停靠休渔信息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负责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4.当地渔业执法机构将休渔渔船名单于5月1日前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并对渔港内停靠渔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伏休期间,对坞修、转港等情况应及时在渔港内公布。
(二)严格执行渔船转港批准制度
1.我市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依法处罚。
2.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提前报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由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指定港口或港湾停靠避风,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渔船应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休渔。避风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
3.我市休渔渔船伏休期间需转港坞修的,应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县内坞修需提前两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五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七天申请,不允许跨省坞修;双拖网渔船一次只能批准一艘转港上坞。坞修渔船应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市内跨区市坞修和省内跨市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不得超过20天;渔船下坞后,限2日内返回休渔渔港;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禁止携带网具。5月1日前已经坞修但伏休开始后尚未结束的休渔渔船,按照转港申请批准制度执行。
(三)严格执行分类监管制度
伏休期间,根据我市应休渔渔船总数和现有渔港情况,将渔船分类安排在相应渔港集中停靠休渔。市内异地停靠渔船:因我市经区和高区渔港有限,伏休期间将经区艘、高区88艘渔船安排在荣成市和环翠区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并要求经区、高区渔业主管部门派人24小时驻港盯防。特殊类型渔船:对钓具渔船、开展专项资源捕捞渔船和提前开捕的小型张网渔船实行集中停靠,单独监管。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各区市渔业执法机构对渔获物限额捕捞、幼鱼比例、去向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管。
(四)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
开捕后的小型张网渔船和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登记、报告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情况,在指定的渔港停靠、装卸渔获物和补给渔需物资。强化对钓具作业渔船的执法监管,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指定港口或划定区域实行集中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船舶醒目位置配发统一的特殊标志。对具有合法作业资格的钓具渔船详细信息,在船籍港或停靠港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健全上下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会同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单位,加大执法力度,锁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细化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全流程链条式监管。重点加强对涉渔企业加工、批发及市场销售,水产品车辆运输,海上船舶转载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购、代冻、加工、销售、运输、转载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等行为。
(六)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要求船厂建立渔船修造台账,对所有正在坞修、建造和更新改造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示渔船船名、所有人、修造起止时间、工期进展等基本信息和修造状况。船厂负责核实修造渔船的基本信息和坞修手续,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修造服务。
(七)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采取海查陆处方式,押回到指定渔港实施处罚,不允许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市支队设立伏休违规渔船扣押点五处,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至少设立1处伏休违规渔船扣押点(港口)。
(八)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
对违规渔船实行集中看管: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由各区市渔业执法机构押回扣押点实行集中看管。市支队查获的本地违规渔船,在行政处罚结束后移交给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押回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并重点监管;市支队查获的外省市渔船,在行政处罚结束后上报省总队,由省总队协调船籍港所属地渔业主管部门押回监管休渔。违规渔船一律禁止离港: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律采取禁止离港措施,9月1日12时前不得解除离港限制;对严重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渔船,解除禁止离港措施不得早于9月10日12时。对核实确认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按照“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依法处理。
(九)严格执行实时监控和及时核查制度
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及各区市相应机构依托渔港视频监控系统、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应休渔船实施全天不间断监控。对未按规定安装或毁损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私自拆卸、关闭、屏蔽北斗等通导设备,篡改AIS识别码,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行为,严格处罚,责令整改到位后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十)严格执行远洋渔船监管制度
做好远洋渔船的动态监管,严禁渔船返港期间在国内近海海域捕捞作业。远洋渔船伏休期间回国的,严格执行定点上岸制度,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远洋渔船卸货进行全程监管。对有进入未经批准水域作业或故意关闭、屏蔽船位监测系统等违规行为的远洋渔船,扣除其当年补助资金,将涉事船长列入“黑名单”,吊销职务证书。对涉事渔业企业,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对非法进入周边国家管辖海域特别是敏感海域作业渔船,第一时间召回,依法从重处罚,吊销捕捞许可证。涉嫌偷越国(边)境的,依法移交公安、海警处理。
(十一)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严格按照处罚标准执行。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减其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达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不享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未扣减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十二)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有关规定,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渔船名单,要逐级上报省总队,并在省厅网站上公布。对已列入“黑名单”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管,伏休期间至少再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再度违法违规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等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共享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全方位运用案件咨询、案情会商、提前介入、联查联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健全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制度,加强数据分析,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所有渔业执法案件要通过山东省渔政执法文书系统办理。
(十五)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市海洋发展局对群体性违法违规、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社会影响恶劣、舆情曝光、重大涉外或安全生产、上级交办等案件,将采取派员督办、发函督办、指定督办等方式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邀请公安、海警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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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伏季休渔政策与往年有何不同?
根据年2月22日农村农业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今年休渔政策主要有五个方面调整:
除小型张网以外的定置作业渔船休渔时间延长。今年将往年“定置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调整为“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定置作业渔船包括小型张网、定置刺网、鳀鱼落网等多个种类,也就是说今年除小型张网外的其他定置作业渔船都要严格执行四个月的休渔时间,不允许提前开捕。
细化了对因特殊情况申请在省内外市或外省停港休渔渔船的确认、协商机制。新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省内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渔港容量有限、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由该省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我市不存在渔港容量有限问题,所以今年休渔我市所有渔船不允许停靠外省。
新增钓具渔船监管规定。今年,对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渔船做了明确规定。伏休期间,钓具渔船要严格遵守进出港登记、报告和定点上岸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新增“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规定。今年,新规明令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行为,要求对该行为进行监管打击。
补贴政策有所调整。按照之前油补政策,拖网渔船自去年开始停止发放油补,我市60%以上的近海渔船为拖网渔船,这对我市渔船管控产生不利影响。今年国家设立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包括捕捞强度降低和负责任捕捞两个指标),规定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减其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加大了对违规渔船的处罚力度,实行违规渔船补贴“零发放”。从另个角度讲,未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拖网渔船在内的所有渔船均可申请该补贴,这对我市渔船管控是一种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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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是否主要指省籍渔船违规作业行为?
“跨海区界限作业”是指违反许可规定的作业场所跨区作业行为。具体到我市执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外省籍渔船跨界到我市非法捕捞。近年来,虽然已将打击外省籍渔船跨界作业列为渔业常态化执法内容,但受执法范围有限等因素影响,外省籍渔船在我市作业或偷捕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针对这些渔船,今年4月1日起,市支队和市海警局开展了清理整治外省籍渔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外省籍渔船跨界违规捕捞行为,重点整治我市渔船私自改装成运输船在海上为外省籍渔船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休渔期间,将积极联合海警、海事和省总队开展禁渔区线外执法巡查,严肃查处渔船跨界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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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今年,威海伏季休渔出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