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全力配合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扶持企业纾困解难,解决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的后顾之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现将延长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纳税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30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年4月14日
来源:沈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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