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国各地纷纷采取应急应对措施各级人民政府也陆续发布关于省内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这一系列举措势必会对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系基于服务的各类企业咨询的有关疫情期间的法律问题整理制作;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企业在疫情期间较易出现的法律风险及其衍生问题一并进行分析,供有关企业参考,由于不同个案的事实基础均有所差异,也欢迎就具体问题与我们交流。
此次疫情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其中企业的劳动用工各种问题可能尤为突出。为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江西省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企业劳动用工问题汇总如下指南,以供企业及劳动者参考。
目录第一部分疫情期间的企业复工1.从疫情开始再到当前,企业复产复工有关规定方面都有哪些变化?2.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政府迟延复工的通知?3.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再延长返岗复工时间?4.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第二部分疫情期间的工时及工资5.员工返回岗位上班,企业如何安排员工上班时间?6.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防疫物品生产任务,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限制?7.国家规定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企业若安排员工在这三天上班,则这三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企业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资?8.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9.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10.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或治疗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11.春节延长假期开始至企业复工之前,企业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工资?12.在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因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13.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如何发放月度绩效工资?1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第二点工资指南第3点中所说的“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15.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16.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员工工资支付困难如何处理?17.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第三部分疫情期间的招聘录用18.企业是否可以拒绝招录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人、已被治愈的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19.因本次疫情,很多人“谈湖北色变”。企业是否可以在招聘中设置“湖北籍人员除外”的条件?20.企业是否可以因复工后加快恢复生产而招用未满16周岁人员?21.企业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第四部分疫情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22.员工因患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企业是否可以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23.一般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应当如何处理?24.企业是否可以解除与处在疫情重点区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25.员工因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检疫、隔离、治疗,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6.员工在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继续有效力?27.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第五部分疫情期间的企业用工管理28.防疫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员工工作的安全保障义务?29.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员工以疫情尚未结束或以其他理由为由,拒绝上班,企业如何应对?30.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职工返岗复工,或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该如何处理?3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32.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健康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33.企业是否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34.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企业是否可以因此随意调整员工的工资、福利、工作岗位、工作地点?35.企业是否可以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单位?36.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37.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第六部分疫情期间的假期、医疗期38.员工的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39.员工的婚丧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40.员工的探亲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第七部分疫情期间的工伤、医疗费4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院或者企业工作人员因履行“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受损伤或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工亡?42.员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43.复工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不是工伤?44.员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第八部分疫情期间的仲裁与诉讼45.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46.推迟复工期间即年2月3日开始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第一部分疫情期间的企业复工
1.从疫情开始再到当前,企业复产复工有关规定方面都有哪些变化?
2.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政府迟延复工的通知?
3.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再延长返岗复工时间?
4.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1、从疫情开始直到当前,企业复产复工有关规定方面都有哪些变化?
答:从规定了除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类型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再到现在施行的报备制度。
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号)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后,各省、市均发布了关于本辖区内延长假期的通知。其中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于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11号,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年1月31日南昌市政府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延迟市内企业复工的通知》。年2月16日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14号令》,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各地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取消因疫情防控对各类企业、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批准手续,复工复产改为报备制。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只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报备。在工业园区的,向工业园区报备;工业园区之外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以上通知是国家、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针对疫情防控需要所做的部署,因此各企业均应遵守。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的规定,对阻碍或拒绝执行政府延迟复工通知的企业,可以给予相应处罚,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2、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政府迟延复工的通知?
答:(1)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的企业;(2)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的企业;(3)涉及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的企业;(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理由: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于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11号。
3、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再延长返岗复工时间?
答:可以。
理由:年2月3日江西省办公厅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赣府明2号,其中第一条“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第一项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岗位工作人员应适当延期返岗···及第四项保障返岗人员生产生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实行错峰上班、网上办公和实行弹性工作制···,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通过灵活的工作方式和弹性的工作时间,有序安排复工复产。
4、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二部分疫情期间的工时及工资
1.员工返回岗位上班,企业如何安排员工上班时间?
2.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防疫物品生产任务,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3.国家规定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企业若安排员工在这三天上班,则这三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企业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4.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5.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6.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或治疗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7.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8.春节延长假期开始至企业复工之前,企业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工资?
9.在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因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10.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如何发放月度绩效工资?
1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第二点工资指南第3点中所说的“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12.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13.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员工工资支付困难如何处理?
1、员工返回岗位上班,企业如何安排员工上班时间?
答: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8号“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防疫物品生产任务,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答:可以安排加班,不受该规定限制,但需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已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
3、国家规定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企业若安排员工在这三天上班,则这三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企业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不属于。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工资。
理由: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的规定,春节的法定节假日时长仅为3天,分别是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本次延长假期是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之规定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工作指南》中“在国务院规定的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企业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可以拒绝。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已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员工必须服从。
5、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
理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中“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的规定,因此,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6、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或治疗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工资。并应按员工正常出勤发放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理由: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的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因此,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8、春节延长假期开始至企业复工之前,企业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工资?
答:应当依法按停工、停产期间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年2月2日,延长假期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三天。年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省内企业不得早于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春节延长假期”及“迟延复工期”均系政府因疫情防控作出的停工、停业的紧急应对措施,属于企业应政府要求、在特殊情形下的停工期间。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中“在延迟复工期间未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11号)规定延迟复工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前述支付员工工资。
9、在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因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正常支付,但对于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工资。
理由: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这类企业不属于延迟复工企业,并没有延长复工,还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其他企业员工放假期间,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上班的,属于正常的出勤,按正常支付工资。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中“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对于不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11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工资”的规定,因此,企业应正常支付员工工资,但对于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工资。
10、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如何发放月度绩效工资?
答: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企业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理由:不同企业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操作应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1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中所说的“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在区域而定,不同区域的最低工资工资标准不同。一类区域为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8元/小时,二类区域为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8元/小时,三类区域为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7元/小时。
理由: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号),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一类区域为南昌市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二类区域的为南昌市的新建区、南昌县,九江市的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镇市的珠山区,萍乡市的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余市的渝水区,鹰潭市的月湖区、贵溪市,赣州市的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市的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市的信州区,吉安市的吉州区,抚州市的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市、区)适用三类区域。
12、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及时支付。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企业应当按时发放劳动报酬,但由于企业对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13、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员工工资支付困难如何处理?
答: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理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中“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第三部分疫情期间的招聘录用
1.企业是否可以拒绝招录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人、已被治愈的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
2.因本次疫情,很多人“谈湖北色变”。企业是否可以在招聘中设置“湖北籍人员除外”的条件?
3.企业是否可以因复工后加快恢复生产而招用未满16周岁人员?
4.企业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1、企业是否可以拒绝招录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人、已被治愈的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
答:不可以。但被招录人员未被治愈出院或解除隔离措施前,企业不得安排工作。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规定。若企业拒绝招录前述人员,则涉嫌就业歧视,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本次疫情,很多人“谈湖北色变”。企业是否可以在招聘中设置“湖北籍人员除外”的条件?
答:不可以。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因而,企业在招聘中设置“湖北籍人员除外”的限制条件属于就业歧视。
3、企业是否可以因复工后加快恢复生产而招用未满16周岁人员?
答: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外,其他企业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人员工作。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规定,不属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的企业不得招录前述人员工作。
4、企业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答:不可以。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法律虽然赋予企业自主招录员工并依自身需要可对应聘人员在全面考核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录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考核方式、考核途径方面应本着审慎、诚信、合理的原则进行,并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在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均属于缔约期间,此时尽管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被录用人员仍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积极磋商和准备。因此,企业因疫情防控为由单方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不利于企业信誉,另一方面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与被录用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第四部分劳动合同解除
1.员工因患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企业是否可以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2.一般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应当如何处理?
3.企业是否可以解除与处在疫情重点区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
4.员工因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检疫、隔离、治疗,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在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继续有效力?
6.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因患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企业是否可以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
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年1月24日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员工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并非主观意愿故意违反企业安排,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已下发通知,因政府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工作报酬,故对此员工不应按旷工处理,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一般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依法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离职等手续,避免无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风险。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后,企业只有通过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应当依法续签或者依法终止,以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
3、企业是否可以解除与处在疫情重点区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
答:不能。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员工在疫情重点区域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企业不能解除前述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员工因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检疫、隔离、治疗,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8号)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员工在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继续有效力?
答:有效。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并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6、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1)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该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推测,但如出台新政策或相应规定应当依据最新政策执行。
第五部分企业用工管理
1.防疫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员工工作的安全保障义务?
2.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员工以疫情尚未结束或以其他理由为由,拒绝上班,企业如何应对?
3.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职工返岗复工,或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该如何处理?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5.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健康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6.企业是否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
7.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企业是否可以因此随意调整员工的工资、福利、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8.企业是否可以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单位?
9.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10.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1、防疫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员工工作的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以及该法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防疫期间,企业应当承担员工工作的安全保障义务。
2、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员工以疫情尚未结束或以其他理由为由,拒绝上班,企业如何应对?
答: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如员工拒绝上班,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如员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上班,拒绝企业正常工作安排,可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理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8号)中“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规定,灵活安排上班工作方式。如果员工拒绝企业根据人社部发〔〕8号意见安排的方式,企业则可采用人社部发〔〕8号中“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的意见依法处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如员工拒绝企业安排的灵活办公方式,仍拒绝上班,可视为员工不服从企业管理,拒绝工作安排,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3、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职工返岗复工,或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该如何处理?
答: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理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8号)中“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及江西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的规定依规处理。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应当受到限制。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规定,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5、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健康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企业应当了解,员工应当向企业报告相关信息,做好备案登记。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及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防控、精准施策”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令中“···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返岗上班人员要把好‘进入关、管控关、诊治关’。加强对返岗人员的健康监测,连续14天以上无症状者可以返岗上班。到过疫情严重地区又未过隔离观察期的,一律不准返岗上班。鼓励复工复产企业等单位用专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复工复产企业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指挥部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的规定,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更与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用人单位应当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应当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6、企业是否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
答:不建议企业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本团队律师仍然不建议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7、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企业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企业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的规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企业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企业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8、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企业是否可以因此随意调整员工的工资、福利、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答:不可以任意调岗、调薪,但需要研究劳动合同中有无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岗的约定。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工资、福利、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与员工协商一致;二是,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9、企业是否可以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单位?
答:不可以。
理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中“二、隔离期间劳务派遣退工问题。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不可以将前述人员退回派遣单位。
第六部分疫情期间的假期、医疗期
1.员工的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
2.员工的婚丧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
3.员工的探亲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
1、员工的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
答:年休假假期应当相应顺延,医疗期不应顺延。
理由: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的规定,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则延长的春节假期不应当计入员工的年休假的假期当中,因此,员工的年休假假期应当相应顺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的规定,因此,医疗期与延长的春节假期重叠的,不应顺延。
2、员工的婚丧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
答:是否顺延应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理由: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3、员工的探亲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
答:不可以。
理由:《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不应顺延。
第七部分疫情期间的工伤、医疗费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院或者企业工作人员因履行“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受损伤或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工亡?
2.员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3.复工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不是工伤?
4.员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院或者企业工作人员因履行“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受损伤或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工亡?
答:属于工伤。
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员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的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员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3、复工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不是工伤?
答:不是。
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不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因此不属于工伤。
4、员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企业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理由: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中“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在企业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无须支付医疗费用。就江西而言,江西省医保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明确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就医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发起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因此,企业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第八部分疫情期间的仲裁与诉讼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2.推迟复工期间即年2月3日开始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5号)中“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应按中止处理。
2、推迟复工期间即年2月3日开始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种类和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年春节假期延长至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