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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发布2020年行政审判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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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年是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第二年。全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件,旧存17件,结案件。其中,调解、撤诉件,调撤率为22.90%,较年上升5.13个百分点;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0.60%。

一年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稳妥审理涉校园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工伤认定案、“网约车”行政处罚案、农民工讨薪案等民生保障类行政案件件;突出审判服务经济建设功能,依法审理涉及重点项目征拆类案件件,成功调解省疾控中心择址新建项目征拆纠纷、上海大众汽车建设项目征拆纠纷等涉及项目建设案件,支持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推进;依法审理招商引资合同等新类型案件,规范政府合同、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同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与长沙市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就行政纠纷诉前、诉中调解制度的建立及适用等问题达成共识,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体制机制支撑;邀请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厚植法治观念;积极开展人大代表走访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顺利开展。

一年来的行政审判实践表明,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长沙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配合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更加主动,如望城区、宁乡市主要领导推动辖区法院与我院建立诉源治理联合工作站,开福区、雨花区、长沙经开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协调。

但与此同时,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各区县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均衡。总体上看,长沙县、浏阳市、望城区案件较多,岳麓区(不含长沙高新区)案件较少。

二是一些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的行政行为仍未得到根治。如征收工作启动后采取排危方式加快征收进程的做法在个别区的征收项目中仍在推行;街道办事处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等。

三是各区县市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效果不一。长沙经开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实质化解了一批行政争议,取得较好效果。相比之下,其他区县市尚需进一步加强。

四是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偏低。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总体数量及比例不高,“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依然存在,需要加以解决。

五是行政机关应诉工作需要加强。个别行政机关对法院利用专递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不重视,有的甚至出现拒收通知的情况,有的收到通知后没有及时转法制部门应诉。个别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诉能力和水平不高,庭审过程中不能在法官的组织下流畅地表达意见、说明情况,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与效果。

为发挥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的规范、评价和指引功能,本院特将年度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予以编发,以期对各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有所帮助。

01

文某某、陈某某诉长沙市天心区住建局强制拆除房屋案

()湘行初号

强制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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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长沙市天心区楚湘街、号房屋为文某某、陈某某(下称二原告)共同所有。年12月1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碧湘街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年8月1日,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办事处将案涉房屋的第三、四层强制实施拆除。年6月16日,天心区住建局向二原告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令二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并告知逾期不委托鉴定的后果。年7月9日,二原告向天心区住建局提出书面《权利申辩及告诉》,认为案涉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年7月14日,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文某某、陈某某私宅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综合判断评定该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年7月21日,天心区住建局作出并送达《危房拆除告知书》给二原告,告知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结果,要求二原告在收到告知5日之内停止使用并自行拆除危房,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该局将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实施该处危险房屋拆除。年8月26日,天心区住建局作出并送达《危房拆除决定书》给二原告,告知二原告案涉房屋综合评定为D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第九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原告户立即停止使用位于坡子街街道楚湘街、号危险房屋并在该决定送达日起5日内腾空并拆除该危险房屋,辖区街道提供周转用房,并告知二原告权利救济途径及期限。年9月19日,案涉房屋被整体拆除。二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危房拆除决定书》。

裁判理由和结果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二原告没有对案涉房屋委托安全鉴定的情况下,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未附列鉴定委托书,庭审中天心区住建局亦未举证证实其委托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的事实,故湖南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程序违法。同时,《文某某、陈某某私宅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没有附列具体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证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天心区住建局据此报告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同时应指出的是,碧湘街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于年启动后,在本案二原告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天心区住建局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办事处将案涉房屋的第三、四层强制实施拆除之后对该房屋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其目的并非系严格城市危房管理,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实施程序,加快拆迁进程,其执法目的不当。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整体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遂判决:确认天心区住建局于年8月26日作出的天住建危拆决字[]第26号《危房拆除决定书》违法。

一审判决后,天心区住建局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天心区住建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的作用愈发突出,相关行政机关应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住建部门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管理活动应遵循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天心区住建局接到街道办关于危房情况报告后,应当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即由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委托鉴定,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不委托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委托,在限期内仍不委托的,住建部门可以代为委托,确保委托鉴定程序正当;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前应当审查鉴定评估报告内容及结论是否客观真实和准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心区住建局未提供书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危房鉴定的材料,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未附列具体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证书,违反了相关规定,天心区住建局依据鉴定报告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在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况下,应确认危房拆除决定违法。

此外,本案反映出的采取排危方式推动拆迁工作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行政机关不能片面强调征拆效率,避开法定征收实施程序,在未与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违法以排危拆违的方式强制拆除房屋。

02

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岳麓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案

()湘行初号

教育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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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2月3日、年4月27日,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先后与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获得编号为、的两幅出让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某公司在上述宗地上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及配套幼儿园,幼儿园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年9月5日收讫,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的意见均为同意验收备案。幼儿园《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规划用途为教育,房屋用途为幼儿园。年4月1日,某公司将该幼儿园租赁给罗某某开办私人幼儿园,因收费较高,小区业主联名请求岳麓区教育局将幼儿园整改为普惠性幼儿园。岳麓区教育局与某公司多次召开幼儿园移交工作对接会议,但未达成一致。年9月19日,岳麓区教育局向某公司作出《关于督促“高鑫麓城”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的函》,要求某公司于年9月30日之前与岳麓区教育局签署移交协议并同步完成全部移交工作,但双方经协商后未能签署移交协议。年5月9日,岳麓区教育局作出《关于支持“高鑫麓城”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园的函》,要求某公司于年5月11日之前将幼儿园的钥匙移交至岳麓区教育局,并督促物业公司全力支持岳麓区教育局进行开园前的筹备工作,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后小区普惠性幼儿园正式开园。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岳麓区教育局将某公司所有的高鑫麓城小区配套幼儿园场地收回并移交给麓城幼儿园的行为违法;2.判决岳麓区教育局立即将高鑫麓城小区配套幼儿园场地腾空并返还给某公司,或判决岳麓区教育局按15.32/平方米/月的标准向某公司支付高鑫麓城小区配套幼儿园场地租金,或判决岳麓区教育局向某公司补偿高鑫麓城小区配套幼儿园土地价款、前期工程费用、房屋建安成本、基础设施费用、公告设施配套费用共.86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某公司享有涉案幼儿园的房屋所有权,且幼儿园已按照规定完成联合验收。岳麓区教育局虽有权对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进行统筹安排,但幼儿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且双方之间经多次协商后仍未签订移交协议,岳麓区教育局在未达成移交协议之前,不能直接要求某公司将幼儿园交付给岳麓区教育局进行管理安排,且在普惠性幼儿园正式开园之后,岳麓区教育局仍未与某公司达成移交协议,确属违法。鉴于该园已正式招收幼儿入园,撤销岳麓区教育局开办普惠性幼儿园的行为,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对涉案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遂判决:一、确认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将高鑫麓城小区配套幼儿园场地收回并移交给第三人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高鑫麓城幼儿园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二、驳回原告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国发〔〕41号《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岳政办函〔〕25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麓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对年11月21日之后联合验收的配套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地价款)退还给开发单位。开办普惠性幼儿园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等现实问题。岳麓区教育局基于满足业主对案涉幼儿园整改为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多次与某公司协商移交幼儿园,但双方就补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岳麓区教育局对案涉幼儿园清场并开办普惠性幼儿园的行为违法。虽然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对案涉行政行为不予撤销,但通过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促使岳麓区教育局在之后的行政管理行为中严格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03

林某某、邓某某诉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案

()湘行初号

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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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国土字第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宁乡县(现宁乡市)回龙铺镇华田村(现金旺村)、黄山村13.公顷的土地,用于宁乡市金玉工业园广汇新材料生产基地等四项目建设。案涉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经过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等征收程序,宁乡市自然资源局于年8月21日作出宁自然资腾字[]第0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林某某、邓某某,该决定书载明,林某某、邓某某户位于回龙铺镇华田村(现金旺村)十三组以邓某桥(已故)名义进行土地登记的房屋在本次腾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9㎡(合法权证面积.6㎡),依据相关标准房屋补偿金额合计为元,宁乡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已进行了专户储存;7名家庭成员可选择购买政府保障房或纯货币安置;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已过而该户拒不腾地,责令该户在接到限期腾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宁乡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行拆迁上述房屋,腾让土地。年12月11日,宁乡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对金旺村邓某某户拆迁资金元进行专项储存。原告林某某、邓某某不服限期腾地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宁乡市自然资源局于年8月21日作出的宁自然资腾字[]第0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另查明,根据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可知,原告林某某为户主,与其子邓某华、其女邓某梅为一户;原告邓某某为户主,与其妻钟某某、其子邓某睿、其女邓某为一户。邓某某的父亲邓某桥生前在集体土地拥有的两套房屋均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中证号为回集建(98)字第号的房屋占地面积73.81㎡,由邓某某和其妻子、儿女居住;证号为万集建(92)字第号房屋,占地面积.6㎡,在邓某桥6年过世后由林某某居住,即为本案限期腾地决定所要拆除的房屋。

又查明,年4月24日,原宁乡县国土局向邓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邓某某于年4月27日前自行将其违建房屋拆除(证号为回集建(98)字第号)。年4月28日原宁乡县政府批复同意原宁乡县国土局作为执法主体将邓某某违建房屋强制拆除。年4月28日,原宁乡县国土局、宁乡县城管局、宁乡县公安局、回龙铺镇政府联合行动,强制拆除了邓某某的房屋。邓某某不服,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年3月25日作出的()长中行征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确认宁乡县国土局、宁乡县城管局、宁乡县公安局、回龙铺人民政府联合强制拆除邓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邓建文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10日作出()湘高法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和结果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门已以邓某某为户主单独立户,且其已娶妻并育有两孩,已形成自然家庭户,取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一块宅基地的权利,其所居住的以其父邓某桥名义办理的回集建(98)字第号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已经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违法,房屋补偿或赔偿问题应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同时,公安部门已以林某某为户主单独立户,邓某桥过世后,林某某与其子邓某华、其女邓某梅仍然形成自然家庭户,具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一块宅基地的权利。因此,案涉房屋应该只包含林某某户名下的三个人口。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就案涉房屋对邓某某下达限期腾地决定系行政行为对象错误,将邓某某、钟某某、邓某睿、邓某纳入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系认定事实错误。此外,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未在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之前专户储存征地补偿费用,程序违法。综上,宁乡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被诉限期腾地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告诉请撤销于法有据。据此,判决撤销宁乡市自然资源局于年8月21日作出的宁自然资腾字[]第0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分户”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户”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基”作为重要依据,而非仅凭公安户籍进行认定。同时,符合分户条件的成年子女分户居住,是我国农村的一项传统习俗,这项制度在充分利用生产生活资料、提高生产积极性、减少家庭矛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事关农村居民生活便利性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案中,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将已经形成两个自然家庭户,分别取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一块宅基地的权利,并且实际也分户居住的两户,合并为一户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对象和认定事实错误,故依法应予撤销。

04

湖南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长沙县市监局、长沙县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湘行初号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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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湖南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长沙县市监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保健品研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年9月19日,长沙县市监局接到投诉称某公司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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